4月28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並當庭宣判一起
涉育嬰師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嬰兒高燒40℃育嬰師被打骨折2019年1月18日凌晨,派出所接到一位育嬰師的報警電話,且電話那頭已然有些聲音嘶啞、泣不成聲,民警掛斷電話後就立馬趕到案發現場。
到了現場,民警才發現,毆打育嬰師的原來是僱主,一位嬰兒的父親。
經過詢問盤查,這位父親講述了原因,原來妻子嚴紅生育後為了給寶寶提供更專業的照顧,便與康秦公司簽訂了《育嬰師服務委託協議》,約定由康泰公司為其推薦高級育嬰師,提供育嬰服務,育嬰師必須具有健康證和相關行業資格證書。
但未曾想,育嬰師竟嚴重失職,嬰兒發高燒近40℃都沒有發現,好在孩子被及時送往了醫院。
這位父親怒火中燒,一氣之下將育嬰師打致鼻樑骨骨折和肋骨骨折。
後來,作為合同的簽訂方,母親嚴紅將育嬰師所屬的康秦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為自己提供服務的育嬰師並不具備合同約定的“高級育嬰師”資格證書,康秦公司只提供了育嬰師的母嬰護理資格證,並非國家認定的職業技能鑑定資格證書,故其屬於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康秦公司則認為“高級育嬰師服務”是公司內部的檔次劃分,屬於提供服務中檔次較低的那種,僅指育嬰服務級別的一個稱謂,並非是説育嬰師具有高級育嬰師的資格證書,所以自己不存在欺詐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康秦公司是一個專業的提供母嬰護理服務的機構,卻以高級育嬰師系其公司內部劃分作為理由,規避國家對母嬰行業服務人員的資質管理要求,顯然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的認知,其主張已提前告知嚴紅,但並未充分舉證,法院有理由認定康秦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欺詐,故對於嚴紅提出的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康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康秦公司上訴認為,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已經明確告知嚴紅服務內容和服務項目,高級、特級和VIP級別是針對服務內容,而並非針對育嬰師的資格等級,康秦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康秦公司是從事母嬰護理服務的專業機構,普通消費者基於對專業機構的信任而選擇了康秦公司的服務,在這樣一種法律關係中,應當賦予康秦公司更高的誠信履約之義務,康秦公司應當就合同內容以及涉及專業問題向消費者作如實陳述和明確告知,不應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無論是康秦公司的宣傳手冊還是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按照一般消費者的通常認知,其中有關“高級育嬰師”的記載,指向應當是育嬰師的資格等級。康秦公司關於該級別是針對服務內容而非育嬰師資格等級的上訴主張顯然有悖於消費者的普遍認知,在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就該具體指向向消費者做出明確告知、消費者對此有清晰瞭解的情況下,顯然會對消費者構成誤導,使消費者基於錯誤認識而做出錯誤的選擇,而且康秦公司對該情況的發生存在主觀上的故意。
再次,我國人社部門對於育嬰員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等級標準有明確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後頒發職業技能鑑定資格證書,分為育嬰員(五級)、育嬰師(四級)、高級育嬰師(三級),因此育嬰師應當是特定的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而本案中康秦公司實際委派至嚴紅處提供服務的育嬰師僅持有“母嬰護理證”,並不具備任何等級的育嬰師資格證書。
因此,康秦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上海一中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葉蘭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護理機構因欺詐行為
被法院判罰
然而孩子父親的打人行為
是否也該受到懲罰
不少網友提出了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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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公司名和人名均為化名)
新民晚報(ID:xmwb1929)綜合自新聞晨報·周到、上海一中院、網友評論
編輯 唐夢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