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網絡犯罪黑數大 應基於大數據建立綜合認定標準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當前,網絡犯罪蔓延迅速,如何精準打擊網絡犯罪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命題,6月10日,最高檢舉行網絡犯罪檢察理論與實務專題研討會,專家學者、基層檢察官、互聯網企業工作者共同就網絡犯罪相關問題展開探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品新認為,網絡犯罪司法與網絡犯罪存在代際錯位問題,網絡犯罪已經走向大數據時代,迭代迅速,但是司法層面仍然落後。

他建議,對於區分網絡犯罪與網絡違法方面,引入基於大數據的“綜合認定”標準。制定“電子證據審查規定”,發佈檢察官辦理網絡犯罪的證據指引,豐富相關的指導性案例。

網絡犯罪證明難 司法人員普遍缺乏方法和技能

劉品新表示,目前傳統犯罪網絡化,網絡犯罪急劇聚合化,網絡犯罪“ 人工智能”“ 雲計算”“ 大數據”等,迭代快速。

“網絡犯罪走向了大數據的時代,但是司法仍落後。網絡犯罪司法和網絡犯罪產生代際錯位問題。”

他指出,我國檢察機關辦理網絡犯罪案件中往往遇到證明難題。

首先是如何指向和證明真正的作案人。一般來説,網絡犯罪中電子證據能夠證明到涉案機器,能夠證明哪些IP地址、手機、電腦、微信賬號等涉案,但不容易證明涉案機器或賬號等的所有者就是其使用者、犯罪行為人。

“實踐中有一些權宜之計,最簡單、最典型的做法是尋找補強證據,比如口供、證人證言等。但這容易在法庭上遭受質疑,也容易釀成錯案或放縱犯罪。”

此外,如何證明情節嚴重也是一個難題。他表示,現階段使用電子證據證明“情節嚴重”,常常會伴隨出現各種特殊困難。比如,有的軟件公司會在開發軟件時進行“計數”規避,有的是網絡平台進行“表面”合規,還有的是行為人的“預設”理由……

網絡犯罪辦理中,電子證據至關重要。根據自身實踐經歷,劉品新認為,目前網絡犯罪的辦理很多都是筆錄,是言辭證據,電子證據、鑑定證書很少。

“口供、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往往難以證明網絡犯罪的主要案件事實。電子證據能不能起到作用,關鍵在於能否構成證據組合或體系。”他認為,應在網絡犯罪司法中構建一種獨特的電子證據組合或體系,即由電子證據、“來源筆錄”與鑑定意見組成的三位一體的證據組合或體系。

建立異地辦理、跨境取證的高效協助機制

“網絡犯罪是信息社會滋生的毒瘤。”劉品新稱。不過,他強調,精準地懲治和威懾網絡犯罪,罪刑相適應,是實踐中最大的挑戰。

“由於難以查清和證明網絡犯罪的案件事實,網絡犯罪存在相當大的黑數,且同時存在有罪者輕判、無辜者被入刑的情況。”

他表示,實踐中,隨着一起有影響案件的查處和宣傳,還會因為罰不當罪誘發了不特定人羣“照葫蘆畫瓢”的效仿現象。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在辦理異地網絡犯罪案件時,仍然習慣於以羈代偵獲取證言,存在着對普通員工擴大追究責任的情況。

上述問題,都表明需提升檢察機關辦理網絡犯罪的證據能力。

劉品新建議,在制定司法解釋時,對於區分網絡犯罪與網絡違法方面引入基於大數據的“綜合認定”標準。推廣專家輔助人同步參與網絡犯罪案件辦理制度。制定“電子證據審查規定”,發佈檢察官辦理網絡犯罪的證據指引,豐富相關的指導性案例。

此外,建設全國辦理涉眾型網絡犯罪案件的電子化證據共享機制。建立異地辦理、跨境取證的高效協助機制。

“最高人民檢察院應設立檢察機關大數據證據實驗室,為全國辦案提供關於資金數據分析、物流數據分析、發票數據、軌跡數據及相關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審查的協助。”他建議。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李國君 校對 付春愔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394 字。

轉載請註明: 專家:網絡犯罪黑數大 應基於大數據建立綜合認定標準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