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目的,應是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和社會經濟秩序的保護。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佔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後,那麼清算時債權人的權利如何保護,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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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時債權人的權利如何保護,怎麼維權?
福建義全律師事務所房莉蓉律師解答:
清算時債權人的權利的保護方法如下:
1、債務清償方案確認權;
2、補充申報債權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3、債權異議核定與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權;
4、債權申報權;
5、更換清算組成員。
福建義全律師事務所房莉蓉律師解析:
從保護債權人角度出發,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
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法解釋二賦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的權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因為若一律進入破產程序,可能會因為破產程序長、破產費用高等因素反而對債權人不利。
因此,若全體債權人一致確認債務清償方案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企業法人與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之間的關係,破產程序並不會處理企業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對外債務,建議債權人及早通過訴訟的方式處理與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事宜,有條件的可申請法院保全相關債務人的財產,以期防止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進行的轉移財產行為。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時,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以防止出現保全錯誤導致被申請人損失,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等值保證金、擔保物或者其他擔保措施。
【來源: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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