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銀行欠企業錢,還成了“老賴”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綜合

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

企業欠銀行錢,是常事,而銀行欠企業錢還成了“老賴”,卻不多見。

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行(下簡稱:中行鐵嶺分行)於2020年3月2月曾被遼寧省調兵山市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中國銀行鐵嶺分行   本文圖片均為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  圖

此事源起該行與遼寧留德潤滑油有限公司(現遼寧海孚潤滑油有限公司,下簡稱:遼寧海孚公司)的一次授信風波。

2013年5月24日,遼寧海孚公司以所謂總價值7000萬元的半成品、成品油作質押,獲得中行鐵嶺分行5000萬元授信。但事實上,雙方未履行辦理質押登記的手續,遼寧海孚公司也未將質押物交付中行鐵嶺分行。蹊蹺的是,遼寧海孚公司仍順利獲得貸款。2014年6月,因授信未收回,中行鐵嶺分行提起訴訟。在法院執行階段,該行以流拍價770.064萬接收遼寧海孚公司被查封的3329.84噸庫存油品(油水混合物,主要是廢油)。

而遼寧海孚公司還拖欠其他銀行貸款,其固定資產被遼寧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拍走。因中行鐵嶺分行一直未處置前述庫存油品,2016年3月,遼寧嘉冠公司起訴中行鐵嶺分行,要求其賠償倉儲費及利息等,獲一審、二審法院支持。

遼寧嘉冠公司

二審判決一年半後,中行鐵嶺分行因遲遲未執行該判決被公佈成為“老賴”。按鐵嶺市中院判決確定的倉儲費用標準計算,中行鐵嶺分行需賠償近1500萬。

2020年3月2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指定鐵嶺市中院再審此案;再審期間中止執行。此後,鐵嶺市中院將該案發回調兵山市法院重審。

2020年8月21日,調兵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汪潤奎向澎湃新聞表示,前述庫存油品為油水混合物,屬危險廢物,早已超期貯存,存在重大環境風險和安全隱患。7月份,當地對一個基礎傾斜的儲罐進行倒罐,目前,風險可控。

其表示,等涉事雙方確定賠償數額和付款方式後,將馬上進行處置。

貸款

2013年5月24日,中行鐵嶺分行向遼寧海孚公司授信5000萬,具體種類為國內貿易融資額度中的國內信用證。

銀行業人士介紹,簡單講,國內信用證就是在貿易中,銀行作為信用通道,先將貨款打給賣方,再向買方索款。因可延期結算,相當買方貸款。

授信當天,雙方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質押物總價值7000萬,包括:價值670萬的半成品-減線油1280噸、價值130萬的半成品-糠線油245噸、價值4530萬的半成品-精線油5740噸、價值220萬的半成品-裝置存油340噸、價值1450萬的成品油2000噸。

合同約定,雙方應在合同簽訂10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此外,質押物由中行鐵嶺分行佔有和保管。

鐵嶺市中院民事判決書(2014)鐵民二初字第00025號顯示,“合同簽訂後,遼寧海孚公司與中行鐵嶺分行未履行辦理質押登記的相關手續,也未將質押物交付中行鐵嶺分行”。

中行鐵嶺分行的説明,其給遼寧留德公司(現遼寧海孚公司)授信後,雙方未履行質押手續

從2013年7月開始,中行鐵嶺分行依然陸續為遼寧海孚公司開出5份國內信用證(均系延期180天結算)。前述判決書顯示,從第一份信用證到期開始,遼寧海孚公司就未按約定將備付款足額存入在中行鐵嶺分行開立的賬户,已經違約。

前述判決書顯示,在第5份國內信用證到期後,2014年6月6日,中行鐵嶺分行向鐵嶺市中院起訴遼寧海孚公司。2014年9月15日,鐵嶺市中院作出前述判決,判決遼寧海孚公司償還中行鐵嶺分行3749萬及利息。

中行鐵嶺分行在起訴時,申請對遼寧海孚公司庫存油品做了保全。

法院委託所作評估報告顯示,該庫存油品為液態混合物7424.56噸,其中含油品3329.84噸,評估價值為962.58萬。主要是廢油、抽出油和極少量成品油。

2015年8月10日,鐵嶺市法院曾向中行鐵嶺分行發出通知,稱前述油品兩次均流拍,將作價交付給中行鐵嶺分行,“你行如拒絕接收,本院將解除查封,並將該庫存油品退還被執行人遼寧海孚公司”。

2015年12月9日,鐵嶺市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2014)鐵執字第00108號顯示,中行鐵嶺分行同意以第二次拍賣價770.064萬接收該油品以物抵債。

7天后,中行鐵嶺分行開具執行收據並蓋章,並在寫明“(油品)所有權自交付時起已轉移給中行鐵嶺分行”的鐵嶺市中院執行筆錄上蓋章。

雖有回收價值,但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油水液態混合物屬國家明確規定的危險廢物。接收這批油品,為中行鐵嶺分行埋下隱患。

銀行成“老賴”

因遼寧海孚公司還欠其他銀行錢,且用固定資產抵押。在中行鐵嶺分行接收前述油品前,遼寧嘉冠公司通過拍賣取得遼寧海孚公司的固定資產。

2016年3月14日,遼寧嘉冠公司向調兵山市法院起訴中行鐵嶺分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前者稱,後者未能及時將油品運走,致其不能生產,造成巨大損失,且多次被消防、環保等部門下發整改通知、受到處罰。

案件審理中,法院委託所作資產評估報告顯示:所涉油水混合物體積為8948.29立方米,其中油品2245.56噸,評估價值為191.24萬。(注:油品數量相比銀行接收時減少1100噸,系因遼寧嘉冠公司使用了一定油品。庭審中,雙方簽字確認了使用數量。判決時,該部分油品被衝抵倉儲費。此外,廢油存儲時間越長,也會發生乳化等)。

案件所涉油水混合物儲存在罐裏

2018年5月14日,調兵山市法院判決,要求中行鐵嶺分行將其存放於遼寧嘉冠公司的油水混合物處置完畢,將佔用油罐恢復至清空狀態,並承擔處置油品費用。此外,中行鐵嶺分行賠償損失(倉儲費)749.9萬。

此後,雙方均上訴。2018年11月10日,鐵嶺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對計算倉儲費的起始日期和油品噸數作出調整:按照7424.56噸,以2016年2月9日起每噸每日1.339元的標準支付倉儲費至油罐清空。

以此推算,截至當日,中行鐵嶺分行要賠償損失(倉儲費)900多萬。

在終審判決下達一年半後,2020年3月2日,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且“全部未履行”,中行鐵嶺分行被調兵山市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此時,據終審判決書計算,倉儲費已近1500萬。

成為“老賴”後,中行鐵嶺分行迅速向調兵山市法院匯款1400多萬,後“失信被執行人”被撤銷。不過,這筆錢並未被執行給遼寧嘉冠公司。

10多天後,3月20日,遼寧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2019)遼民申391號,稱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指令鐵嶺市中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6月22日,鐵嶺市法院作出(2020)遼12民再20號民事裁定書,以“存在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該院前終審判決,發回調兵山市法院重審。至此,該案回到原點。

危廢行業資深人士告訴澎湃新聞,廢機油等雖有回收價值,但按規定,只能儲存一年,在此期間必須處置。本案所涉油品,從被查封至今已六七年,會逐漸變質、乳化,價值會越來越低。而處置危險廢物油水混合物,需專業有資質的企業,每噸需數千元。本案危廢油品的處置成本,已遠超其價值。

案件所涉油水混合物為危險廢物

“都是受害者”

調兵山市應急管理局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顯示,現場檢查時,遼寧嘉冠公司西廠區部分儲罐基礎出現下沉,西廠區儲罐區安全設施不符合規範要求,此為重大安全隱患。

決定書要求,遼寧嘉冠公司當日起停止使用所有儲罐,在確保安全前提下,抽除罐內危險廢物,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落實,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公開信息顯示,2020年6月3日,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發函稱,鑑於遼寧嘉冠公司存在環境管理遺留問題未完成整改,暫停該公司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延續。

7月6日,鐵嶺市生態環境委員會下達的《關於解決遼寧嘉冠公司庫存危險廢物存在安全、環境問題的通知》顯示,依據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要求,6月2日,該委員會組織中行鐵嶺分行和遼寧嘉冠公司等召開了會議。

會議認為,現存廢油品具有重大環境風險和安全隱患,現有儲罐已不具備貯存條件,應儘快對現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會議對雙方提出了具體要求。

該通知強調,現距會議召開已近一個月,危險廢物處置無實質進展,環境安全隱患也未解決。“按照會議要求,嘉冠公司應履行危險廢物貯存的安全責任,中行鐵嶺分行應履行現存廢油品處置的主體責任,消除因廢油品超期貯存而引發的安全隱患。”雙方應就相關事宜和實際所需費用協商解決。

通知表示,雙方自接到通知5日內履行企業義務,逾期未履行,“將由調兵山市政府強制干預,啓動代履行程序,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措施,產生費用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同時追究企業相關法律責任”。

8月21日,澎湃新聞在遼寧嘉冠公司西廠區看到,個別儲罐底部有水泥。現場工人稱,這是此前儲罐滲漏採取的臨時措施,在裏面打膠然後用水泥封堵。

“最有效的辦法,是在儲罐裏面無油的情況下,焊接。”

此前有儲罐發生滲漏

“説實話,我們和銀行都是受害者。”遼寧嘉冠公司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介紹,因糾紛一直沒有解決,儲罐裏有油品,便無法施工整改。年前,企業投入數千萬採購、檢修設備,原本預計今年實現銷售5個億,卻至今無法復產。自今年4月起,只能給員工放假,發基本工資。

中行鐵嶺分行工作人員以接收採訪需要省行批准為由,未接受澎湃新聞採訪。

調兵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汪潤奎向澎湃新聞表示,前述油水混合物屬危險廢物,已超期貯存,存在重大環境風險和安全隱患,當地對此作過評估。今年7月,當地對一個基礎傾斜的儲罐進行倒罐,目前,風險是可控的。

“我們非常重視,市委市政府領導親自協調、推進。”汪潤奎表示,目前,雙方正在法院組織下調解,等確定賠償數額和付款方式後,“馬上開始處置”。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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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貴陽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