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遇查墜亡 家屬索賠70萬被駁回
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株洲報道
醴陵市銀座假日酒店一間住房內,正在嫖娼的王二(化名)聽到房門外響起一陣敲門聲,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正在進行清查行動。
為王二提供服務的兩名女性劉某、奉某立馬關燈躲在窗簾後試圖躲避民警。王二一時間慌了神,不顧房間8層的樓高就想往窗户外爬,王二的行為嚇壞了窗簾後的劉某和奉某,兩人急忙勸阻他,“不能跳,這裏這麼高!”但已經嚇得不知所措的王二沒有聽從勸阻,最終意外墜樓身亡。
事後,王二的家屬將酒店方訴至法院,索賠70萬元……
聽到門外警察查房的敲門聲,正在嫖娼的王二(化名)嚇得打開窗户就往外爬。
警察破開房門後,發現王二從8樓意外墜樓,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情發生後,王二家屬選擇將酒店方訴至法院,索賠70萬元。賣淫場所幕後的老闆朱某被列為第三人。
近日,株洲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了王二家屬的訴求。
遇公安掃黃爬窗躲避不慎墜亡
2017年7月17日,魏某接受第三人朱某請託,作為乙方與醴陵市銀座假日酒店式公寓(以下簡稱銀座假日酒店)簽訂合同,租賃銀座假日酒店8樓17間客房用於經營。
租下酒店房間後,從2017年8月起,朱某等人在上述租賃場地以經營“泉溪堂中醫理療館”的名義從事非法組織賣淫活動。
2018年2月7日20時左右,王二來到“泉溪堂中醫理療館”嫖娼。他進入820號房間,“泉溪堂中醫理療館”為他安排了劉某、奉某兩名女性性工作者提供服務。
不巧的是,王二嫖娼當天撞上了公安機關的抓嫖行動。當晚9時30分左右,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對“泉溪堂中醫理療館”進行清查,劉某、奉某在聽到820房間響起敲門聲後,立刻關燈躲在了窗簾後。王二心驚膽戰,擔心被發現的他打開窗户就往外爬。他爬過窗户旁的欄杆後,趴在窗户外。
王二的行為嚇壞了窗簾後的劉某和奉某,兩人急忙勸阻他,“不能跳,這裏這麼高,最多拘留幾天,老闆會來保釋你們。”
但王二沒有聽。當民警踹門進入房間,發現王二從820號房間的窗户墜落至四樓商業樓頂的平台上。民警將王二送醫後,王二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一審:逃避執法的行為不能得到鼓勵
事後,隱藏在理療館背後的賣淫團伙先後被抓。魏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該案審理時,朱某被羈押在看守所內。
誰該為王二的墜樓身亡負責?王二的親屬提起了訴訟,向銀座假日酒店索賠70萬元。
醴陵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王二在接受第三人朱某組織、提供的有償性服務的過程中,遇到公安機關的執法行動而自行翻越房間窗户導致墜樓身亡。公安機關執法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力,任何公民都應配合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而不是企圖逃避執法。
王二面對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時,不是主動配合,而是在明知翻越高樓窗户會導致人身危險,同房間的其他人加以勸阻的情況下,為逃避執法,仍然執意翻越房間窗户,最終因墜樓不治身亡。
因此,王二墜樓死亡是其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而自主選擇的結果。
王二到朱某開辦的經營場所接受有償性服務雖是違法行為,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在一定範圍內受到法律保護。
但本案中,王二翻越房間窗户已經超出了第三人朱某的經營場所,其實施的翻窗行為是朱某無法預見亦不可能預見的結果。況且,在王二實施翻窗行為的過程中,朱某僱傭的性工作者當即予以了勸阻,但王二不聽勸告仍然執意翻窗,更加説明王二墜樓死亡是其自主選擇的結果,而非因第三人朱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王二墜樓死亡雖然令人惋惜,但其逃避執法的行為不能得到鼓勵和支持,他明知公安機關執法,仍然採取激烈方式逃避,不僅增加了執法的難度,還增加了自身的危險。
王二墜樓死亡與其企圖逃避法律責任的自主選擇行為有關,被告及第三人對王二的死亡均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王二家屬的訴求。
二審:強行翻窗,應對自身行為負責
一審判決後,王二家屬提起上訴,認為銀座假日酒店沒有對它出租的房屋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為了證明自己沒責任,銀座假日酒店提交一組照片,擬證明酒店房間有防護欄的高度是1.2米以上。“跳樓的房間窗户本來有個加固的螺絲釘,已經被摧毀了,但其他房間有螺絲釘的。是王二把窗户強行推開導致跳樓身亡。”
株洲中院審理認為,王二作為成年人,在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場所依法進行檢查時,不顧所在房間樓層較高,強行推開房間的隔離窗,翻越約1.2米高的窗台,其行為不具有正常人住酒店所應有的小心注意義務,且在同房間性工作者勸阻其翻越窗户行為的情況下仍然不顧勸阻、強行翻越房間窗户,造成其墜樓身亡,應對自身行為承擔責任。
銀座假日酒店作為酒店所有人和實際經營人,對於王二的越窗行為不可能預計和防範,其設施符合安全標準,不應該承擔王二死亡後果的損失賠償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紅網
作者:周凌如
編輯:彭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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