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7月16日電 (任妍)今日,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
日前,財政部、税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税有關政策的公告》
具體公告如下:
一、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是指採用焊接、鉚接或者螺栓連接等方式固定安裝專用設備或者器具,不以載運人員或者貨物為主要目的,在設計和製造上用於專項作業的車輛。
二、免徵車輛購置税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通過發佈《免徵車輛購置税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有關列入《目錄》車輛的技術要求、《目錄》的編列與管理等事項,由税務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規定。
三、列入《目錄》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將“是否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税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字段標註“是”(即免税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税標識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給税務總局。税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後的免税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税人辦理車輛購置税免税手續。
四、申請人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等造成車輛購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税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税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