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了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方案。2020年4月27日,《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則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穩步推進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工作,有序做好註冊制實施前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等行政許可事項的過渡,證監會通知:
一、自4月27日中國證監會停止接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繼續接收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和併購重組申請。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前,中國證監會將按規定正常推進上述行政許可工作。
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制度徵求意見稿發佈之日起,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已通過發審委審核並取得核准批文的,發行承銷工作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已通過發審委審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繼續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制度正式發佈前推進行政許可程序,並按照現行規定啓動發行承銷工作;也可以自主選擇申請停止推進行政許可程序,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制度正式發佈實施後,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申報,履行發行上市審核、註冊程序後,按照改革後的制度啓動發行承銷工作。向深交所申報的,由深交所按照中國證監會在審企業順序安排發行審核工作。
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前,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已通過發審委、併購重組委審核的,由中國證監會繼續履行後續程序。
二、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中國證監會終止尚未經發審委、併購重組委審核通過的創業板在審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的審核,並將相關在審企業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轉深交所,對於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不再受理。
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深交所僅受理中國證監會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在審企業應按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並向深交所提交發行上市註冊申請,已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反饋意見回覆的可以將反饋意見回覆作為申請文件一併報深交所。在此期間受理的企業,深交所基於其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按照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規定安排後續審核工作。
三、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深交所開始受理其他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經濟日報記者 祝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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