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取消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限制 推動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

觀點地產網訊:5月7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0〕第2號,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並簡化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落實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額度管理要求,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兑換實行登記管理。二是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允許合格投資者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三是大幅簡化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收益匯出手續,取消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和税務備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諾函替代。四是取消託管人數量限制,允許單家合格投資者委託多家境內託管人,並實施主報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銀行、外匯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同時,央行與外匯管理局公佈了政策問答。

1.新規實施後,境外機構投資者如何實施主報告人制度?

答:對於原僅擁有QFII或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默認原QFII託管人或原RQFII主報告人為主報告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如有調整的,應在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新的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對於已經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應在新規實施後30個工作日內指定一家託管人為主報告人,並在指定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該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格投資者應協助新的主報告人做好與其他託管人之間的信息報送等銜接工作。相關登記無需到現場辦理,主報告人可選擇將登記所需材料郵寄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2.新規實施後,原QFII投資者匯入人民幣,或原RQFII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在新開立資金賬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

答:新規實施後,對於僅擁有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或僅擁有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無需重複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託管人可沿用該合格投資者原有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按新規要求為其開立相應的賬户、辦理資金匯兑並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對於已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其產品或業務編碼的使用沿用原來方式。

3.合格投資者應如何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以確保操作中滿足實需交易原則?

答: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自然月初5個工作日內,根據其上月末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的最新規模,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告知主報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對手方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或總頭寸,主報告人應監督該合格投資者在境內的整體衍生品頭寸滿足實需交易原則。

4.合格投資者出具完税承諾函匯出累計收益時,應包含哪些要素?託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諾函為其辦理收益匯出時具體如何操作?

答:合格投資者使用完税承諾函匯出的收益,須是已抵補以前年度虧損的累計盈利。合格投資者可選擇在每次匯出收益前,向為其辦理匯出業務的一家託管人提供當次擬匯出部分的完税承諾函;亦可選擇就一段時期內(以下簡稱“有效期”)尚可匯出的累計盈利,向該託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諾函。不論選擇哪種承諾方式匯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諾函僅可對應一家託管人。

若合格投資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諾函,需明確在有效期內擬通過該託管人匯出的累計盈利金額。該託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後續盈利資金匯出時,需對每筆匯出金額與承諾函中有效期內對應的累計盈利金額進行比對,保證其所匯出資金不超過完税承諾函所列明的金額。

需明確的是,簡化合格投資者已實現的累計收益匯出手續不影響其依法依規納税的義務。

5.合格投資者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時,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需履行哪些義務?

答:合格投資者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在外匯衍生品合約到期時,託管人應根據合格投資者指令劃轉外幣或人民幣至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並從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接收結轉的人民幣或外幣。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需向外匯局進行“外匯賬户內結售匯”的信息報送,相關託管人應協助提供外幣賬號等信息,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在選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後,協調相關機構與託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滿足監管要求及數據報送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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