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其所持股權享有自由轉讓的權利,為避免因股權轉讓而侵害公司人合性,破壞公司的穩定經營。《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那麼,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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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具備哪些條件?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顏玉冰律師解答: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需具備的先決條件有:
1.股東優先權的行使是基於公司股東轉讓其股權而產生,但並非所有股東轉讓的股權都當然享有優先權。
首先,公司的章程沒有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加以禁止;
其次,只有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才具備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前提;如果股東僅是將股權轉讓給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則對該股權轉讓,其他股東無權行使優先權。
再次,股權轉讓除了協議轉讓方式外,還有可能因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行為發生股權變動,在此等情形之下,其他股東同樣不能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
2.股東優先購買權針對的是公司股權而不是公司資產。
股東優先購買權所對應轉讓的是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其處置主體是股東,其權利基礎是股東對其所持股權的處置權。
公司資產的處置主體是公司,公司資產的處置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確定的規則進行。
因此,股東優先購買權針對的是公司股權而不是公司資產。
3.擬受讓股權的股東未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一旦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該權利,該權利即告終止,股東不得再行主張。故此,股東在對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時應予慎重。
顏玉冰律師解析: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並非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的,存在以下情況的,股東是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
(一)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優先購買權是否存在應視規定內容而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不能主張依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後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此時,其他股東為行使優先購買權事先做出準備的,轉讓股東應賠償其合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