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註冊制審核在意什麼? 最新監管動態透露方向

創業板註冊制在高效高速中推進——短短一個半月時間,不僅受理了首發申請363家,召開反饋會164家次,還細緻而專業地發出問詢函129份,召開初審會13次……在這些實踐中,創業板審核中心已初步形成一套問詢式審核方法。

哪些企業容易“掉隊”?審核中心最關注哪些問題?企業申報過程中需要注意什麼?上海證券報記者從保薦代表人處獲悉,監管部門近日以監管動態的形式,對審核在意什麼、企業困惑什麼進行了披露與回應。

三大問題被“劃重點”

據保薦人介紹,為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增進與保薦人的溝通,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整理了受理審核情況、政策動態、常見問題解答與典型案例,及時向行業通報最新情況。初期,將每月編寫一期動態,後續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在近日發佈的第一期監管動態中,監管部門指出,在申報、審核環節,部分保薦人在招股説明書信息披露、反饋意見回覆、審核要點填報等方面存在三大問題。

一是招股説明書中信息披露不全面,針對性不強。

對於招股書準則或審核問答要求披露的內容,部分保薦人僅在保薦工作報告中進行説明,未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招股説明書中遺漏披露股份鎖定等承諾事項。

對發行人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描述較冗餘,未結合企業特點進行精準清晰描述;未根據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細分領域,對其未來發展面臨的風險進行全面分析。

二是反饋意見回覆質量不高。反饋意見回覆中,部分保薦人未按要求充分、完整回覆問詢問題,缺乏論證過程和提供相關依據,僅簡單披露結論性意見。

三是審核要點填報不完整或與實際情況不符。少數保薦人僅填報部分審核要點,未按要求對未填報部分進行備註説明;審核要點填報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對於已勾選的審核要點,未按要求在招股説明書或保薦工作報告中披露結論性意見。

受理環節四大情形需重視

據保薦代表人介紹,在受理環節,監管動態透露了目前在檢查申請文件齊備性時發現的四類常見補正情形。

一是缺少保薦人相關負責人簽名以及保薦人對相關事項的承諾。發行保薦書、保薦工作報告等缺少保薦人董事長、總經理簽名;保薦人關於簽字保薦代表人項目簽字有關情況的説明與承諾中,未對該項目的簽字保薦代表人是否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説明與承諾。

二是發行人的財務報表頁缺少相關負責人簽名和發行人公章。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中財務報表頁缺少發行人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業務主要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及發行人公章。

三是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上市的文件缺少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名。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鑑證意見等,缺少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名。

四是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出具的文件缺少總所蓋章。發行人的歷次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為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出具的,缺少會計師事務所總所蓋章。

九大熱點問題獲回應

據保薦人介紹,監管部門在第一期監管動態裏,對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實控人醉駕是否影響上市等九大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

其中,對於如何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監管部門明確,創業板雖原則不支持十二類傳統行業上市,但明確支持相關傳統行業中與互聯網、大數據、自動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發行人及其保薦人難以判斷是否符合定位的,可在申報前通過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進行諮詢。

而對於實際控制人曾因醉酒駕駛被拘役或者罰款,能否申報創業板,監管部門認為關鍵在於醉酒駕駛的相關法律後果,是否屬於刑事犯罪或者重大違法行為。

監管部門同時明確,實際控制人同時兼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當關注是否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即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等情形。如以上情形都不存在,應當認為符合發行條件。(記者 時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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