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蹭熱點“便車”終將成“錯車”
□ 高 天
2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通告,依法打擊惡意搶注“冰墩墩”“谷愛凌”商標的行為。對第41128524號“冰墩墩”、第62453532號“谷愛凌”等429件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對已註冊的第41126916號“雪墩墩”、第38770198號“谷愛凌”等43件商標依職權主動宣告無效。
隨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升,民眾知識產權意識顯著增強,知識產權擁有量大幅增長,在我國商標註冊制之下,搶先佔有商標資源成為部分別有用心者謀利的手段。
傍名人、蹭熱點、搶流量……諸如此類的商標搶注,主要有兩種目的:一是囤積閒置,待價而沽;二是假借關係,爭搶商機。前者不以使用為目的,而是期待真正的權利人高價回收商標;後者則是試圖讓公眾產生一定程度的混淆誤認,創設更多的交易機會。無論追求何種目的,這些惡意搶注行為都擊穿了商業道德底線,也逾越了法律紅線。
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擅自將公眾人物姓名申請商標註冊,就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如果擅自將“冰墩墩”“雪容融”的外形申請為註冊商標,則屬於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權的行為。搶注人因其以上惡意行為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相關商標代理機構則可能被責令改正、處以警告、罰款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在先權利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惡意搶注人給予賠償。
早年間,知識產權保護尚不完備,部分搶注者得以非法獲利,但近年來知識產權發展追求量質齊升,立法的完善、執法的加強和司法的嚴懲都讓搶注者無利可圖。針對此類蹭奧運熱點、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2019年新修訂的商標法,特別在第4條中增設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今年1月1日生效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更明確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涵蓋“大量申請註冊與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他人知名並已產生識別性的美術作品等公共文化資源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行為。2021年3月,《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發佈,旨在嚴厲打擊包括“惡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在內的7類惡意搶注行為。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又迅速發佈通告,精準打擊了惡意搶注“冰墩墩”“谷愛凌”等商標的不當行為。
從全國發布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的説理和判賠金額來看,在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領域,司法機關也在加大對惡意註冊並使用商標行為的懲戒力度。源頭治理結合重拳出擊,主管機關對惡意註冊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正在引導全社會樹立起正確的商標註冊意識。
當然,遏制蹭熱點現象,只寄希望於事後的單向監管和嚴懲還不夠,在先權利人也需要主動作為,比如第一時間在相關類別甚至是全類別進行商標註冊,不給搶注者可乘之機,從源頭上阻礙搶注行為;面對搶注依法進行有效維權,如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合法權利的正當行使,或及時提出異議、申請撤銷或無效宣告,從根本上剷除後患。
豐盈的精神內核和獨創的品牌價值是支撐企業長遠發展的必由之路,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也是營造優質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商標註冊的審查收緊僅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幅提升的一個縮影。此次北京冬奧會各類奧運標識均戴着嚴密無形的“知識產權保護罩”,採取了專利、商標和版權等全方位、立體化的保護手段。因此,無論是搶注運動健兒姓名,還是制販奧運盜版玩偶的行為,都是企圖侵佔他人市場、奪取他人創新成果的“搭便車”行為,必被法律禁止並將受到嚴厲懲處,“便車”終會變“錯車”。
(高天)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