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侃股:責令回購相當於為股民買了一份保險

近期,證監會對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下一步將抓緊推進制定程序,儘快發佈實施。對於股民而言,責令回購相當於多了一份保險,是註冊制推行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先來看一個過往的例子,有一家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叫欣泰電氣,招股説明書中明確寫着,如果出現問題,大股東會回購股份,但最終回購的事情再沒人提,投資者苦苦期待回購,但最終也就是不了了之。

如果換成是消費品,假如説消費者在一個煙酒專賣店買了一瓶茅台酒,結果一喝是假的,那麼自然可以退貨,甚至還有其他賠償。但是IPO發行的股票,招股説明書寫得天花亂墜,最後發現財務數據都是假的,還是欺詐發行,那麼結果會怎麼樣呢?股價下跌,然後退市整理,最後退市,投資者損失慘重。投資者買了假股票,只能自認倒黴。

或許有人説,保薦機構不是給先行賠付了嗎?其實這個賠付也是存在瑕疵的。例如賣假酒的商店説,你買的這個假酒,我不給你退,你自己去市場上賣了去,虧多少錢我賠給你,這樣是否合適?但假股票就是這樣賠付的,你在關鍵時點持有股票就有機會索賠,但索賠不是把假股票退回去,而是把假股票再賣給別人,然後虧損部分找保薦機構先行賠付,那麼買走這些假股票的投資者呢?自認倒黴吧,可是這些投資者是看了招股説明書中有回購股票承諾才買的。

這樣一來,先行賠付的資金量實際上遠遠少於欺詐發行所獲得的巨大利益,作為投資者整個羣體,最終為欺詐發行買單,所有的罰沒雖然讓上市公司慘不忍睹,甚至最終退市,但是卻沒有一分錢用於補償投資者,投資者能夠獲得的,只是把假股票轉賣給別人時獲得的差價補償。

所以本欄説,責令回購不僅對股民有重大好處,而且非常必要,補償投資者比強制退市更有意義,強制退市的前提必須要保護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

責令回購是保護投資者的一種方式,其中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回購股票的資金從哪裏出,二是回購完的股票如何處置。

本欄認為,回購股票的資金可以是大股東的全部資產,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大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如果這些資產都不足以回購二級市場投資者的股票,可以讓其他連帶責任機構先行墊付,然後回購的這些股票可以由這些連帶責任機構持有,公司也歸屬於這些機構。而後股票可以直接退市,既然股票都回購了,也就不需要退市整理了。

第二點就是回購之後的股票不允許重新上市,否則這樣就會引起各種可能的利益尋租行為,而且可能引發新的欺詐上市,其中的道理不難理解。

北京商報評論員 周科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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