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機構部副主任林曉徵20日在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證監會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管理辦法》對董監高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管理、執業規範和履職限制、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林曉徵在回答中國證券報記者關於《管理辦法》起草背景的提問時表示,隨着行業發展變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以及新證券法發佈實施,現行部分監管規則難以適應行業發展與監管需要,有必要結合當前實際予以調整完善,制定統一的部門規章進行系統性規範,以提升證券基金行業人員管理和規範水平,促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穩健運行。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五方面重點內容。
第一方面,落實新證券法和“放管服”工作要求,優化證券基金行業相關人員的任職程序和條件。一是將證券公司董監高人員資格審批調整為事後備案,將人員聘任的自主權還給經營機構。二是統一證券公司與基金公司董監高的基本任職條件,並優化部分任職要求,例如,不再將參加水平測試作為必備條件,允許具備一定工作經歷和監管經驗的人員豁免測試。三是統一證券公司與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的基本條件,並將證券基金行業其他相關機構的專業人員納入監管。第二方面,明確執業規範和限制,多角度約束執業行為。第三方面,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內部管控責任。第四方面,健全信息公開和共享機制,強化誠信約束。第五方面,加強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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