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份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問題研究報告發布:詐騙罪佔比最高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蔣安傑

2月1日,由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21世紀經濟報道、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聯合編寫的《中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問題研究白皮書(2018—2020)》(以下簡稱“白皮書”)正式在京發佈。

該白皮書基於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開的裁判文書,通過大數據的手段,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法院已經審結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案件進行專項挖掘和深入分析而成,也是國內首份針對行業從業者犯罪問題進行研究的報告。

21世紀報系總裁虞偉、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殿學代表主辦方致辭,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社會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慧發佈報告,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顧問卜祥瑞、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峯作主題發言。

案件審結呈上升趨勢

白皮書顯示,在金融反腐高壓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案件審結件數整體呈上升趨勢。2018年至202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案件共1573件,從年度分佈來看,2018年審結264件;2019年審結688件,同比增長160.61%;2020年審結621件,同比下降9.74%。

白皮書同時預計,在相關監管制度不斷“扎牢”之後,預計相關案件的審結態勢會進入“觸頂回落”走勢。

從罪名分佈來看,詐騙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職務侵佔罪和受賄罪等案件量排名靠前,佔比分別為27.12%、7.88%、6.74%、6.42%;從業務領域來看,貸款佔比48.41%,排名第一,其他為信用卡、保險、理財、金融票證,佔比分別為24.07%、12.70%、8.99%、5.82%。

國內首份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問題研究報告發布:詐騙罪佔比最高

圖注:從業人員犯罪案件罪名分佈情況

從被告人身份來看,法人佔比1.31%,自然人佔比98.69%。而從身份為自然人的被告人所在金融機構來看,銀行佔比達31.90%,居第一,保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小貸公司分別佔比23.41%、16.56%、5.48%;從身份為自然人的被告人職務分佈來看,高管、中層管理者、基層員工佔比分別12.37%、20.74%、66.90%。

國內首份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問題研究報告發布:詐騙罪佔比最高

圖注:案件身份為自然人的被告人所在金融機構分佈情況

從身份為自然人的被告人年齡來看,19歲至29歲佔比24.09%,30歲至39歲佔比34.88%,40歲至 49歲佔比21.91%,50歲至59歲佔比15.67%,60歲及以上佔比3.45%;以及從身份為自然人的被告人學歷來看,初中、高中及初等職業教育、本科及高等職業教育、研究生及以上佔比分別為25.19%、24.49%、48.36%、1.96%。

從身份為自然人的被告人刑罰分佈來看,有期徒刑佔比88.11%,拘役佔比4.48%,僅處罰金佔比3.27%,免予刑事處罰佔比3.09%,無期徒刑佔比1.00%,管制佔比 0.05%;從刑期分佈來看,一年以下佔比9.07%,一年(含)至三年(不含)佔比37.85%,三年(含)至五年(不含)佔比30.85%,五年及以上佔比22.23%。

案件平均涉案金額超700萬

而從身份為法人的被告人所在金融機構來看,金融資產管理、評估公司佔比40.74%,銀行佔比29.63%,保險公司佔比7.41%,小額貸款公司佔比7.41%,基金公司佔比1.85%,信託公司佔比1.85%,其他佔比11.11%。

從身份為法人的被告人判處罰金金額分佈來看,一萬元以下佔比3.13%,一萬元(含)至十萬元(不含)佔比25.00%,十萬元(含)至百萬元(不含)佔比53.13%,百萬元及以上佔比18.75%。

國內首份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問題研究報告發布:詐騙罪佔比最高

圖注:案件身份為法人的被告人被處罰金金額分佈情況

白皮書還顯示,2018年至202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案件中,從涉案金額分佈來看,一萬(不含)以下佔比4.05%,一萬(含)至十萬(不含)佔比14.27%,十萬(含)至百萬(不含)佔比27.38%,百萬(含)及以上佔比54.30%,平均涉案金額為717.48萬元;從追回金額分佈來看,一萬以下佔比4.76%,一萬(含)至十萬(不含)佔比23.81%,十萬(含)至百萬(不含)佔比28.57%,百萬及以上佔比42.86%,平均追回金額為254.45萬元。

國內首份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問題研究報告發布:詐騙罪佔比最高

圖注:犯罪案件涉案金額分佈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從重點罪名分析來看,詐騙罪犯罪手段中虛構理財產品佔比最高,超三成,具體為:虛構理財產品佔比為31.45%,謊稱減少利息或無息貸款佔比23.14%,騙取保險佔比20.56%,謊稱保險分紅佔比15.78%,謊稱提高借款額度佔比9.07%。

而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的佔比最大,遠高於信用社等,具體為:銀行佔比85.27%,信用社佔比12.40%,小額貸款公司佔比2.33%。

白皮書認為,做好以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為主體的犯罪預防和處置工作,不僅事關金融反腐工作成效,也事關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等,因此建議加強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法律教育學習常態化,不斷健全監管機制,實現業務合規和管理的“全覆蓋”, 有效化解此類監管風險;“貸款”發放管理環節需持續完善監管機制, 持續扎牢涉及審批權等焦點問題的制度“籠子”。

預防金融從業人員犯罪迫在眉睫

王殿學表示,近年來,金融犯罪數量在不斷增加,涉及融資的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罪等金融類犯罪數量更是居高不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對非吸、集資詐騙的打擊力度,司法機關對融資行為也在不斷加強監管,規範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利率進行了下調,對外借貸利率過高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司法實踐中,對於套路貸詐騙罪的構成,是否需要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各地判決的認定並不完全相同。這就需要對金融犯罪進行深入研究,順暢民間融資,減少金融犯罪,促進社會發展。

李俊慧介紹,白皮書通過數據分析給出了三點建議:在金融高壓之下,在存量清理得差不多之後,增量得到控制,未來幾年逐漸有可能進入回落的趨勢;金融機構、銀行業、銀行業從業人員出現缺口的地方多為貸款業務,需要管理者加強制度建設;金融機構應加強內部人員法律教育培訓,警示教育需要常態化開展。

如何防範銀行業從業人員違法犯罪?卜祥瑞認為,應提升從業人員合規能力,準確把握金融從業人員違法犯罪的界限;提倡法治思維,依法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及時提示風險,發揮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自律作用。

勞東燕從宏觀角度分析非法集資的刑法規制的特點。金融犯罪的刑法規制應該適應互聯網時代的需求,與時俱進。勞東燕對當前非法集資司法實務的做法進行了評析。她認為,現有法律法規對非吸規制存在以下五點問題:一是司法解釋中把存款理解為資金,存款相當於資金的下位概念,但是現在把下位概念直接擴張理解為上位概念,這樣使得非吸罪既打擊直接融資,也打擊間接融資;二是對構成要件的範圍缺乏必要的限定;三是行政規制與刑罰手段之間缺乏銜接;四是擾亂金融秩序的要件完全被虛化;五是入罪與否完全取決於行政性許可。在她看來,眼下非吸罪的司法適用要考慮法律框架的價值立場,要向着有利於產業創新和行業發展,有利於金融系統實現有效自治的方向發展,有必要立足於社會治理模式的轉變實現標本兼治。

王新解讀《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金融犯罪的立法發展後分析指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48個條文中,金融犯罪佔10個條文,主要涉及四個板塊: 證券類犯罪、非法集資犯罪、洗錢犯罪、騙取貸款罪。非法集資案件在金融犯罪中的司法適用比例居高不下。非法集資是典型的涉眾型犯罪,其已不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需要考慮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對非法集資犯罪的刑事處罰力度,表現在將25年前設置的限額罰金制改無限額罰金制;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加檔”,將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刪除集資詐騙罪中“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的法定刑檔次,意味着現在到了過去的第二檔就可以處7年以上直至無期,即通過“減檔”來加大打擊力度。

關於洗錢罪,突破了傳統贓物罪的理論思路,將自洗錢入罪,這是立法層面的重大進步,將從根本上改善我國反洗錢司法效果薄弱的局面。

張雪峯介紹,從預防角度來講,金融犯罪的預防主要從企業刑事合規方面切入,金融行業從業人員違法犯罪不斷攀升,主要有如下三個原因:金融機構決策層的權力過大,權力越大或導致迷失自我;從業人員難以自我約束,單純的道德約束很難達到預防作用,需要道德教育、黨紀教育、職業教育、法律教育多管齊下;金融機構制度的缺失,沒有有效的內部制約、懲罰機制,沒有刑事風險防範意識,而這些都是實踐中必須解決的問題。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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