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新三板轉板上市辦法重磅出爐!
剛剛,深滬交易所一同發佈轉板上市辦法並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稱為《轉板上市辦法》),對新三板轉板上市條件、轉板上市審核、上市安排及自律監管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旨在規範轉板公司向創業板、科創板轉板上市的行為,做好制度銜接。本次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11日。
值得一提的是,6月3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標誌着新三板直接轉板上市制度正式出爐。
《指導意見》此前已明確提出,精選層企業連續掛牌滿一年、符合上市條件的掛牌公司,將可以直接申請轉板到科創板或創業板上市。
業內人士:將階段性利好新三板
在多位業內人士看來,轉板上市相關規則的出爐對於暢通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效聯繫,更好地實現多層次資本市場間的互聯互通、優勢互補等具有重要意義。
銀泰證券股轉業務部總經理張可亮認為,“這一消息將階段性利好新三板,因為目前來説,幾乎是唯一的期待。精選層未來的發展還是要看自身的建設,轉板制度是其中的一項選擇,目前精選層制度建設還存在一定的不足,未來還是要靠其他制度的完善解決目前面臨的問題。不過,轉板制度符合大部分人的思維,對新三板也有一定的利好。”
申萬宏源新三板首席分析師劉靖也表示:“交易所的轉板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是對證監會轉板上市指導意見的落實。轉板上市是打通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於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和股票交易。隨着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立,以及註冊制的推行,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有了更多的工具和抓手,不同生命週期的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市場。”
北京南山投資創始人、個人投資者周運南認為轉板制度將促進新三板市場功能發揮:
一是打通民營、中小企業成長壯大的上升通道,發揮龍頭企業示範效應,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更好地服務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成長壯大。
二是發揮新三板在交易所和區域性股權市場之間承上啓下的作用,為形成上下貫通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創造良好基礎。
三是有利於暢通投資機構退出渠道,形成符合投融資雙方需求的良好市場生態,激發整個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創新的活力。
在理性偏謹慎的市場環境下,廣證恆生新三板團隊研報指出,“轉板細則的落地將打通精選層企業的上市通道。考慮到轉板審核的材料以及流程有望比直接IPO更精簡,且精選層的交易機制與A股基本一致,預計精選層中轉板政策受益企業的估值將與創業板、科創板等板塊中的可比企業相銜接。”
“在當前資金情緒偏謹慎,精選層企業估值為A股可比企業0.6倍的市場環境下,細則落地後轉板政策受益企業的估值將逐步向A股同類企業逼近,產生“估值+成長”雙重收益。”廣證恆生新三板團隊進一步指出。
轉板條件與IPO條件基本一致
深滬交易所明確了具體的轉板條件,主要包含5項“基本條件”(與創業板和科創板的IPO條件一致)和2項新三板企業“特殊條件”。
其中,深交所轉板上市條件與創業板首發上市條件保持總體一致,要求符合創業板定位及首發發行條件、符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市值與財務標準等,並根據《指導意見》,要求轉板公司應當在新三板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
轉板公司申請轉板創業板上市,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轉板上市不涉及新股發行,且轉板公司已在精選層集中競價交易,將預計市值指標調整為在精選層的交易市值,將公開發行比例要求調整為社會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並增加了股東人數、累計成交量等“特殊”指標條件。
科創板轉板上市條件方面,《轉板上市辦法》遵循市場導向,基於轉板公司已經過公開發行、交易等實際情況,明確轉板公司向科創板轉板的,應當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條件,並滿足規定的合規性、股東人數、累計成交量、公眾股東持股比例、市值及財務指標等要求。
同時,《轉板上市辦法》還劃定轉板公司範圍為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且不存在應當調出精選層情形的公司。此外,為保持與首發上市一致,要求轉板公司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具體指標方面,與科創板IPO上市指標無差異。
轉板審核時間縮短
由於轉板上市不涉及新股發行,且轉板公司已經在新三板精選層公開交易,轉板上市審核較首發上市審核作出部分差異化安排,提高轉板上市效率。
其中,若轉至創業板,審核機構為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若轉至科創板,審核機構為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
從具體的審核時限來看,深交所審核時限已適當縮短至兩個月,以及轉板公司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覆深交所審核問詢的時限同步縮短至兩個月。
深交所同意轉板上市決定有效期為六個月,轉板公司應當在決定有效期內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但暫緩上市不計入決定有限期內等。
科創板方面,上交所將審核時限由首次公開發行的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轉板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覆上交所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兩個月。
上交所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轉板上市的決定;轉板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覆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2個月。
轉板上市設有限售安排
《轉板上市辦法》明確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監高所持股份上市後的限售期為12個月;同時,為了避免因公司控制權變化對企業經營產生的不利影響,《轉板上市辦法》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限售期屆滿後6個月內減持的,不得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轉板公司沒有或者難以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當參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股份限售的股東範圍,參照適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相關規定,股份限售期為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
轉板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轉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轉板公司核心技術人員自公司轉板上市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本公司轉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上市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此外,《轉板上市辦法》也對公司轉板上市前後,相關股東股份限售期如何連續計算作出了明確規定。實踐中,掛牌公司若因實施股票發行或股權激勵等業務,相關主體所持股份已有限售條件,且轉板上市時限售期還未屆滿的,該部分股份上市後仍需繼續鎖定,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直至限售期屆滿。
轉板上市後如何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轉板上市辦法》針對轉板上市後的交易作出了有關規定。
轉板公司股票在科創板、創業板轉板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為轉板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最後一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盤價。
轉板公司股東參與科創板、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使用滬市A股證券賬户;轉板公司股東未開通科創板、創業板股票交易權限的,僅能繼續持有或者賣出轉板公司股票,不得買入本公司股票或者參與科創板、創業板其他股票交易。
與此同時,全國股轉公司也表示,《轉板上市辦法》正式發佈實施後,全國股轉公司將配套細化轉板上市信息披露、股票停復牌等監管安排,發佈監管指引。同時,全國股轉公司將繼續在證監會統籌安排下,積極配合滬深交易所優化完善《轉板上市辦法》,協調中國結算做好轉板上市登記準備工作,並與有關各方建立長效溝通機制,妥善解決轉板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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