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島“扇貝跑路”七年後 大華所被罰

雖然扇貝“跑路”事件已經過去多年,但提到A股公司ST獐子島(002069),不少老股民對這起鬧劇仍然印象深刻。繼上市公司被罰之後,負責ST獐子島的會計師事務所也迎來了證監會的一紙罰單。3月16日晚間,據證監會官網顯示,證監會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於對ST獐子島2016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勤勉盡責等原因,大華所被證監會罰沒367.92萬元。

獐子島“扇貝跑路”七年後 大華所被罰

被罰沒367.92萬元

證監會官網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大華所出具的ST獐子島2016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對ST獐子島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

據瞭解,大華所此次被罰主要涉及ST獐子島此前的扇貝死亡事件,2014-2019年五年間,ST獐子島不斷上演扇貝“跑路”、死亡鬧劇,這也讓ST獐子島成為了當時資本市場關注的焦點。之後,經證監會調查,對ST獐子島出具了罰單,公司扇貝“跑路”、死亡事件確有貓膩,存在虛減營業成本、虛減營業外支出的情況。

3月16日晚間,證監會在對大華所的罰單中也表示,ST獐子島2016年度結轉成本時所記載的捕撈區域與捕撈船隻實際作業區域存在明顯出入,2016年賬面結轉捕撈麪積較實際捕撈麪積少13.93萬畝,虛減營業成本6002.99萬元。同時,ST獐子島未如實將當年年底新底播區域作為既往庫存資產核銷,虛減營業外支出7111.78萬元,ST獐子島案涉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表示,大華所作為ST獐子島2016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機構,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收費130萬元,簽字註冊會計師為董超、李斌。

值得一提的是,大華所、董超、李斌在陳述申辯及聽證中提出了異議,稱對大華所的處罰不當且處罰過重,認定的大華所130萬元的業務收入金額不準確,應扣除銷項税額、差旅費、外聘專家的費用以及大華所單獨為子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費用。經複核,證監會表示,對大華所、董超、李斌的陳述申辯意見,除有關增值税扣除外,其餘部分均不予以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大華所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22.64萬元,並處以245.28萬元的罰款;此外,對董超、李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針對相關問題,北京商報記者致電大華所方面進行採訪,不過電話未有人接聽。

股民可提起訴訟賠償

證監會對大華所的罰單下發後,也意味着相關股民可以向其提起訴訟賠償。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扇貝“跑路”事件,ST獐子島收到罰單後已經有不少股民對上市公司起訴索賠,具體條件是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30日買入且2018年1月30日仍持有的投資者。根據前期的生效判決,ST獐子島需要賠償投資者區間內損失的30%。“隨着證監會對大華所下發處罰決定書,投資者亦有權要求大華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智斌如是説。

近年來,中介機構要當好資本市場“看門人”被不斷提及,中介機構要切實提升規範執業水平也被監管層不斷喊話。高禾投資管理合夥人劉盛宇也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審計機構往往難逃其責。保持審計獨立性是會計師事務所客觀公正執業的前提,也是審計執業質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要保障。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亦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就2022年全年來看,投資者證券維權要求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明顯增多。其中,*ST瑞德目前也正被投資者索賠,同樣被列為被告的還有中介機構海通證券、大華所。

北京商報記者 馬換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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