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人士處獲悉,上交所科創板審核中心與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15日均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股東穿透核查的通知》,稱股東穿透核查應當把握好重要性原則,避免免責式、簡單化的核查。對於持股較少、不涉及違法違規“造富”等情形的,保薦機構會同發行人律師實事求是發表意見後,可不穿透核查。對於“持股較少”情形,滬深交易所明確稱,原則上,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數量少於10萬股或持股比例低於0.01%的,可認定為持股較少。(證券時報)
股東穿透要求再明確,少於10萬股或0.01%的可不穿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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