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
問:
一、A、B自然人持有C公司70%、30%股權,初始投資分別為21、9萬元,持股比例100%,現在公司淨資產公允價值1000萬元,現A減資10萬元,請問A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A、B自然人持有C公司70%、30%股權,初始投資分別為21、9萬元,持股比例100%,現在公司淨資產公允價值1000萬元,現D自然人增資10萬元,佔股10%,增資後,A、B、D分別持股60%、20%、10%,請問A、B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
答覆機構:湖北省税務局
答覆時間:2020-01-15
答:
第一,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税應税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税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税費
第二,關於增資的情形,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有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有股權轉讓所得,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企業分立中個人所得税的問題
問:
A、B兩個自然人分別持有C公司30%、70%的股權,C公司名下持有D1、D2兩塊地,分別價值3000、5000萬元,現在C公司要存續分立為C和E公司,分立後,A、B分別持有C公司30%、70%的股權,同時C公司持有D1地塊;A、B分別持有E公司30%、70%的股權,E公司持有D2地塊。請問分立後A、B公司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繳納,按什麼税目繳納。
答覆機構:湖北省税務局
答覆時間:2020-01-15
答: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文件第一條第五款規定,一、按照重組類型,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當事各方,指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及被分立企業股東。
上述重組交易中,股權收購中轉讓方、合併中被合併企業股東和分立中被分立企業股東,可以是自然人。
當事各方中的自然人應按個人所得税的相關規定進行税務處理。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户;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