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姜樊)訊,銀保監會今日發佈《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規範金融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要求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與此同時,銀保監會還將適用對象範圍進一步擴充,信託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亦被納入其中。
有業內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銀保監會此次發文實則是提升了聲譽風險管理在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從之前的《指引》變為現在的《辦法》,監管的重視程度有所提升。此次發佈的《辦法》從原則到管理構架,再到最後執行反饋,管理流程也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由於金融機構自身業務的特殊性,聲譽風險處理不當可能會演變成為系統性風險,所以必須要納入全面的風險管理。”一位銀行業內人士表示,而未來聲譽風險的影響越來越大,金融機構可能出現聲譽風險管理的平台化和系統化,並加大聲譽風險內部系統的投入和研究,以便加強監管。
聲譽風險將全面納入風險管理體系
此前,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分別於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專門針對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的聲譽風險管理指引。隨着兩會的合併,本次《辦法》除在適用對象範圍進行了合併外,也重新定義了聲譽風險的概念。
所謂聲譽風險是指由於銀行保險機構行為、從業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媒體等對銀行保險機構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在此次《辦法》中,銀保監會首次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蓋、有效性”四項重要原則。
“全覆蓋原則”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以公司治理為着力點,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覆蓋各業務條線、所有分支機構和子公司,覆蓋各部門、崗位、人員和產品,覆蓋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部管理環節,同時應防範第三方合作機構可能引發的對本機構不利的聲譽風險,充分考量其他內外部風險的相關性和傳染性。
“如今聲譽風險對銀行的影響越來越大,有必要把它納入到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當中。”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現在金融機構的聲譽風險越來越突出了,因為現在信息傳播速度更快、更多元化,實效性更強,這也導致了一些時間會再極短的時間內大範圍傳播開來,這些時間很可能是銀行自身風險的暴露,一旦被傳遞出去,可能會對銀行經營的穩定性產生影響。
一位業內人士也指出,聲譽風險具有穿透性,任何風險最後都有可能演變成聲譽風險,與所有風險都具有極強的聯動性。如果不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沒辦法提前介入與預防其他風險向聲譽風險轉化。
與此同時,“前瞻性原則”重點強調樹立預防為主的聲譽風險管理理念,要求加強源頭防控、關口前移,定期審視,提升聲譽風險管理的預見性。“匹配性原則”要求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不僅要與機構自身經營狀況、治理結構、業務特點等相適應,同時也要符合外部環境動態變化,不斷調整完善。“有效性原則”指出聲譽風險管理以防控風險、有效處置、修復形象為最終標準,制度設計、機制構建和組織落實都應圍繞這一標準來展開。
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這“四項原則”十分具有指導性,也給銀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實際上,近年來,大眾對銀行的關注點也已經發生了變化,從此前只關心銀行盈利情況,變為理財收益是否更好、服務是否更周到等自身利益上來,這也意味着此前銀行三五年不變的應對策略已經不適時宜,必須與時俱進、靈活機動地應對現在的環境。
“而在有效性原則中,監管首次提及到了修復形象等的概念,也指引銀行更加務實地去應對相關的風險事件。”上述銀行人士表示。
聲譽風險管理將納入內部審計範疇
聲譽風險管理究竟做的如何,此次《辦法》中也給出了明確的衡量辦法:銀行保險機構應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範疇,定期審查和評價聲譽風險管理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根據《辦法》,銀行保險機構定期審查的內容包括單不限於治理架構、策略、制度和程序能否確保有效識別、監測和防範聲譽風險;聲譽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風險排查和應急演練是否開展到位。
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此前銀行也有自己的辦法和準則,但往往無法量化評估。而此次《辦法》增加了審計的注意事項,究竟是否做的到位,審計出來就會知曉。
“其實這也改變了銀行此前對一些風險事件的處理思路。”上述人士表示,此前銀行對某些事件回應是“特例”,除非是特大事件,否則都不願意出來對市場進行回應。但此次《辦法》要就對銀行進行審計,也要求銀行將風險排查和應急演練做到位,這也意味着銀行未來“不回應”才是特例。
不僅如此,《辦法》還完善了金融機構聲譽風險管理的治理架構,並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
根據《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職責分工,構建組織健全、職責清晰的聲譽風險治理架構和相互銜接、有效聯動的運行機制。
其中,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分別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監督責任和管理責任,董事長或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並對機構各層級、各部門的工作責任也進行了明確,力圖解決聲譽風險管理與業務經營發展“兩張皮”的問題。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以目前大多數金融機構的情況看,聲譽風險管理的工作大部分都在辦公室或董事會下屬的宣傳部門,而業務部門沒有向宣傳部門通報工作的義務。而未來對聲譽風險管理部門進行組織架構調整,並在內部重建工作流程,或許才能真正改變這一問題。
造成市場大幅波動將被處罰
《辦法》要求機構將聲譽事件的防範處置情況納入考核範圍,對引發聲譽事件或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和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等應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
金融機構出現如聲譽風險管理制度缺失或極度不完善,忽視聲譽風險管理;未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聲譽風險管理機制運行不暢;聲譽事件造成機構和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聲譽事件引發系統性風險、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後果等四類聲譽風險問題的,銀保監會可採取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聲譽風險的暴露,實際上是極其複雜的過程,不能單獨就聲譽風險進行評判是否存在過失,而是要把聲譽風險放入到整個事件中來評判。”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此處《辦法》也給銀行自身管理留有餘地。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從總體上來看,《辦法》比較全面,而且可操作性很強,但在一些細節上仍有待磨合。
行業資深研究人士王劍輝也表示,由於此次聲譽風險覆蓋的範圍較廣,且監管給出的細則較多,銀行或仍需要一定時間來探索和逐步完善、內化相關條款。
一位銀行業內人士也表示,監管目前並沒有明確聲譽風險與其他可量化風險的之間的關係,特別是跟操作風險之間的關係,這意味着在銀行內部需要對牽頭處置聲譽風險的部門給予足夠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