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鳳茹)9月22日晚間,中路股份(600818)發佈公告稱,公司於9月2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路股份2019年度收到政府補助227.12萬元。截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累計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05.27萬元,並計入當期損益,相關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8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2019年12月13日,中路股份控股子公司收到單筆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09萬元,相關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8 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中路股份未通過臨時報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1月18日才對上述政府補助事項進行披露。
上海證監局認為,中路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八項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對中路股份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