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股轉公司2月26日晚發佈消息稱,為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規範申請轉板上市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及股票停復牌等行為,全國股轉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於2月26日發佈實施。
本次發佈實施的《監管指引》,進一步細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相關規則要求,在實操層面具體明確轉板上市審議事項及披露要求、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核查、股票停復牌及終止掛牌等有關要求,是關於掛牌公司轉板上市信息披露和業務辦理的細化規定。
一是細化具體審議事項及披露要求。在審議事項上,掛牌公司需審議轉板上市板塊等事項。在披露時點上,掛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就轉板上市相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向交易所提交轉板上市申請,審核過程中的關鍵節點等均為“法定”披露時點,掛牌公司均應按照《監管指引》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披露內容上,掛牌公司需對是否符合轉板上市條件等關鍵內容進行充分説明,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轉板上市存在不確定性導致的投資風險。《監管指引》還對掛牌公司自願披露轉板上市信息提出了要求,包括應基於客觀事實,不得誤導投資者等,並要求主辦券商勤勉盡責履行持續督導職責,審慎評估披露此類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是細化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核查及處理。進一步細化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送及核查安排,並區分不同情形明確了處理措施。
三是銜接股票停復牌及終止掛牌業務辦理。對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股票停復牌時點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要求公司股票於提交轉板上市申報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若獲轉板上市同意的,銜接股票終止掛牌的辦理安排;若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終止審核或者不同意轉板上市申請相關文書的,公司股票應於收到次兩個交易日復牌。
下一步,全國股轉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領導下,全面落實《指導意見》要求,持續完善轉板上市相關監管安排,與滬深交易所等各方強化溝通、密切協作,妥善解決好轉板上市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保障轉板上市工作平穩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