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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通報人身險產品問題 20家險企遭點名

由 諸葛寒香 發佈於 財經

財聯社(上海,實習記者 潘婷)訊,7月2日,銀保監會就近期人身保險產品監管中發現的典型問題進行通報,涉及20家險企,並要求各險企對照整改,切實提高產品管理水平。

在產品核查方面,問題主要涉及產品材料、產品設計、產品條款表述以及產品費率釐定等四個層面。

其中,產品材料存在報送材料不規範、文件引用有誤的問題。例如,東吳人壽報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險產品,費改信息表無相關人員簽字;復星聯合健康報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精算報告引用已廢止文件。

產品設計上存在長險短做、預定退保率畸高兩項問題。瑞泰人壽報送的某兩全保險產品現金價值設計不合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隱患;合眾人壽報送的某兩全保險,利潤測試前5個保單年度退保率過高。

對人身險公司產品條款的表述上,監管發現存在表述與法律規定不符、責任相關判定條件約定不合理、續保約定不合理等三項問題。

具體表現為,北京人壽報送的2款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中關於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範圍約定,與《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符;陽光人壽、恆大人壽、北大方正、瑞華健康、國寶人壽、崑崙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壽等公司報送的部分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問題;恆安標準、東吳人壽報送的某醫療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保證續保期間屆滿時,公司如未收到不續保申請,則視同續保,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在產品費率釐定問題中,銀保監發現有險企的健康管理服務費用佔保費比例已經超過監管規定。例如德華安顧人壽報送的某醫療保險,其健康管理服務費用佔比過高,違反了《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要求。

此外,銀保監會在產品核查中還發現產品組合銷售規則存在缺陷的問題,如海保人壽、人保壽險報送的某附加兩全保險,費率和現價計算考慮了主險重疾發生率,但未對主、附險比例關係進行限制,在組合銷售時可能存在保險產品異化為理財產品的風險隱患;同時,部分險企的準備金計提方式不合規。如,弘康人壽報送的3款產品,精算報告關於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方式與精算規定要求不符。

對此,銀保監會表示,自《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於今年年初印發後,對險企的普通型產品提出了新的精算要求。因此,需要各險企主要關注以下三點問題。

首先是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保險產品按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方法確定保單現金價值的,應當在精算報告中明確説明計算的現金價值不低於本規定所要求的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其次,對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的產品,保單年度中保單最低現金價值按照未經過淨保費方法確定的,計算未滿期淨保費的費用率不應高於定價預定附加費用率。最後,關於採用自然保費定價的長期保險產品,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説明非平準保費責任準備金計算方法。

除此之外,銀保監會還就此次機會點名了新華人壽,通報其某長期分紅年金保險存在銷售誤導問題,引發非正常退保和羣體性事件風險。

經銀保監會核查,新華人壽在銷售宣傳中確係存在誇大產品收益、隱瞞保險期間和退保有損失等問題,嚴重違反了監管規定,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追責。

具體表現為,新華人壽部分保單存在“十年翻番”的誤導宣傳;此外,該產品保險期間為保單生效起至投保人80週歲,新華人壽隱瞞了保險期間,部分投保人誤以為保險期間為10年,84%的保單將於今明兩年滿10年;最後,新華人壽還未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領取保單現金價值,扣除費用之後的現金價值可能低於投保人所繳保費。

此外,銀保監會強調,各人身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產品開發,加強銷售管理,優化客户服務,並提出了三個“嚴禁”:嚴禁異化產品設計,通過現金價值計算、退保率、費用率等精算假設參數調整變相突破產品監管規定;嚴禁主附險搭配錯亂,產品銷售使用偏離設計初衷;嚴禁對產品期限、保險利益等進行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表示,一旦險企在產品實際使用過程中發現出現偏離保險本源和設計初衷的情況,應立即採取整改措施並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據悉,為進一步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防範人身保險產品風險,銀保監會於去年初建立了人身保險產品通報制度,將定期通報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中發現的行業共性和個性問題,督促行業認真整改,不斷提升產品開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