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柴訴華一公司、成功經銷處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公司)系第20284543號“濰柴”、第9322488號“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系“濰柴”“濰柴動力”字號的權利人,被告青州市華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一公司)生產、銷售,被告牟平區成功機械配件經銷處(以下簡稱成功經銷處)銷售的冷卻液產品外包裝標有“濰柴動力”字樣,被告華一公司管理經營的網站展示的產品上標註了“濰柴動力”字樣。原告主張兩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亦侵害其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45835元。

裁判結果:

濰坊中院經審理認定:兩被告生產、銷售的冷卻液與上述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似,該冷卻液外包裝上突出標註的“濰柴動力”字樣,與“濰柴”“

”註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在購買被控侵權商品時,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構成商標侵權;原告的企業字號“濰柴”或“濰柴動力”具有很高的影響力,已經與原告濰柴公司建立起穩定的聯繫,屬於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華一公司未經許可,在被訴侵權商品上突出使用“濰柴動力”標識,具有攀附濰柴公司企業商譽的主觀惡意,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為被訴侵權商品系濰柴公司產品或與濰柴公司存在特定聯繫,侵害了濰柴公司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令兩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2萬元。

兩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高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加大知名品牌保護力度,嚴厲打擊惡意侵害商標專用權及企業名稱權行為的典型案例。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均屬於商業標識的範疇,但二者的權利基礎、產生條件存在差別,因此,二者在法律上屬於相互獨立的兩項權利。在原告依據上述兩項權利主張被告構成侵權時,應當分別適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款進行審查並判定。本案的裁判,對於淨化市場競爭環境,堅決制止以擦邊球方式攀附他人商譽具有良好的示範效應,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決心,有力的保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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