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日發佈《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關聯交易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
《辦法》的出台不是空穴來風,而是有着現實的註腳。長期以來,部分銀行保險機構不顧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過度向股東及關聯方輸送利益。反過來,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又損害了銀行保險機構的利益。還有一些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慣用壓低或抬高交易價格的伎倆,隱匿關聯關係,將集體利益竊取到自己口袋或輸送給關聯人,成為金融市場的一大毒瘤。比如,包商銀行被大股東掏空就是前車之鑑,不僅侵害了其他股東及存款人利益,還透支了自身信譽,實屬不該。因此,約束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的行為非常必要。銀行保險機構與國民經濟各個行業聯繫緊密,若不加以糾正和約束這種行為,勢必會增加金融系統的不穩定因素。
過度關聯交易並不能給金融市場帶來利好,相反,卻會埋下金融交易的風險隱患。究其原委,一方面是隨着銀行保險等機構的業務呈現交叉、滲透,部分關聯方利用監管盲區心存僥倖,用不當手段追逐資本並非法獲利。另一方面是銀行機構關聯交易監管是依據2004年制定的《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這套監管制度已經很難實現充分覆蓋金融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導致一些機構鑽制度空子,遊走在不同行業邊緣實施非法關聯交易。
打蛇要打七寸,此次監管的重點是要精準識別和認定出關聯方,《辦法》提出採取直接認定和實質重於形式認定相結合的方式,這個舉措的針對性非常有效。比如,對關鍵關聯方採取直接認定方式,由主要股東向上穿透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點防範向股東輸送利益風險,此種做法不僅能合理界定關聯方範圍,還能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綱舉而目張,在這個過程中,順着關聯方這根主線就能發現木偶背後的“提線人”,進而堵住資本借道和大股東隱形持股套現的漏洞。
防範股東及其關聯方不當交易,需要久久為功。一方面對機構來説,要壓實自身的主體責任,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把主要精力放在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和完善內部風險管理上,對變相交易行為進行嚴格限制。另一方面對監管層來説,應更多地藉助科技平台的力量穿透監管,動態追蹤和監管資金流向,一旦發現機構及“董監高”的違規行為就立即採取行業通報,並通過問責機制督促其勤勉履職。(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王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