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證監會3月4日消息,證監會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對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據介紹,現行《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准的除外。”為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證監會擬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證監會介紹,本次《辦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在不改變滬深主板實施股票發行核准制的基礎上,統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關於發行人成立滿3年的規則適用。《辦法》修改後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6章,共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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