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月10日),中信證券、國都證券被監管部門點名,國都證券甚至被限制相關業務活動。
2月10日,深圳證監局對中信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中信證券存在如下情形:
關於私募託管業務:中信證券私募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夠完善,個別項目履職不謹慎。一是業務准入管控不到位,部分項目業務准入未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標準和審批程序,未充分關注和核實管理人准入材料;二是投資監督業務流程存在薄弱環節,部分產品未及時調整系統中設定的監督內容,部分投資監督審核未按公司規定履行復核程序,對投資監督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約束的內控流程不完善;三是信息披露覆核工作存在不足,對個別產品季度報告的複核存在遲延;四是業務隔離不到位,託管部門與從事基金服務外包業務的子公司未嚴格執行業務隔離要求。
關於投行業務:個別首次公開發行保薦項目執業質量不高,存在對發行人現金交易等情況關注和披露不充分、不準確,對發行人收入確認依據、補貼可回收性等情況核查不充分等問題。
關於資管業務:公司個別資管產品未按《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30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對賬單,説明報告期內客户委託資產的配置狀況、淨值變動、交易記錄等情況。
以上情形反映出公司對相關業務的管控存在薄弱環節,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2017年《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等規定,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同日,北京證監局對國都證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另類投資業務(項目退出除外)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子公司國都景瑞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都景瑞)委託他人代持公司股權,且長期存續;
二是對國都景瑞風險管控不足,未及時監測、監控和處理子公司風險;
三是未向監管部門報告國都景瑞重要情況,作為信息報送的責任主體,報送的資料、信息有缺失。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房穎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央視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