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9日訊 日前,上交所公佈了《關於對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曹驥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上證科創公監函〔2021〕0010號)。經查明,曹驥於2018年11月至今擔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杭可科技”,688006.SH)董事長。2021年9月28日,公司披露《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親屬短線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稱,曹驥的配偶孔海萍於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間多次買賣公司股票。其中,買入股數合計1.15萬股,買入金額合計100.30萬元;賣出股數合計9700股,賣出金額合計88.05萬元。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6個月內買入公司股票又將其賣出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根據《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時任董事長曹驥的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個月內被買入又賣出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的違規行為。根據公司公告,上述交易產生的收益已上交公司。同時,曹驥的配偶承諾未來六個月之後再出售剩餘持有公司股票的收益也歸公司所有。
上述短線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4.2.1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科創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曹驥予以監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浙江省杭州市,始創於1984年,並於2019年在科創板上市,股票簡稱杭可科技,股票代碼688006。杭可科技為客户提供鋰電後處理系統整體解決方案。曹驥於2018年11月19日至今擔任杭可科技董事長、總經理。
杭可科技2021年半年報顯示,曹驥持股杭可科技46.59%,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曹政為曹驥之子,視為實際控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科創公監函〔2021〕0010號
關於對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曹驥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曹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
經查明,曹驥於2018年11月至今擔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長。2021年9月28日,公司披露《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親屬短線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稱,曹驥的配偶孔海萍於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間多次買賣公司股票。其中,買入股數合計11,500股,買入金額合計1,003,021.49元;賣出股數合計9,700股,賣出金額合計880,497.0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6個月內買入公司股票又將其賣出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根據《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時任董事長曹驥的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個月內被買入又賣出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的違規行為。根據公司公告,上述交易產生的收益已上交公司。同時,曹驥的配偶承諾未來六個月之後再出售剩餘持有公司股票的收益也歸公司所有。
上述短線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4.2.1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曹驥予以監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