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通報:好未來收購噠噠教育股權違反反壟斷法,罰款50萬

3月12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佈通報消息: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十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進行立案調查,該系列案件被認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了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十二家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

市場監管總局通報:好未來收購噠噠教育股權違反反壟斷法,罰款50萬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作為教育頭部企業的猿輔導、好未來、噠噠教育也出現在通報名單當中。

作為教育行業的頭部品牌,上述企業為何會出現在通報中?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究竟又是什麼含義?通過處罰是在釋放出何種信號?

案件回顧:

三家教育企業因股權收購被點名

均涉及違反《反壟斷法》

記者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查詢得知,本次總局總共公佈了互聯網領域的十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同時通報了行政處罰決定,其中兩起涉及教育領域,分別包括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猿輔導股權、好未來教育集團收購噠噠教育集團股權兩起案件。

據瞭解,猿輔導、好未來、噠噠教育三家企業被點名,主要是股權收購過程中,違反了《反壟斷法》中兩項規定。

其中,2018年11月,騰訊與猿輔導簽訂F輪股權認購協議的形式,認購該輪融資發行股份的83.33%,取得了對猿輔導的控制權,隨後在2018年11月29日,猿輔導完成了股權變更登記。通報顯示,在此之前,這起收購未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構成了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此外在2017年,騰訊全球營業額及中國境內營業額、猿輔導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都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但未主動申報。

市場監管總局通報:好未來收購噠噠教育股權違反反壟斷法,罰款50萬

另一起案子則涉及好未來和噠噠教育。據通報顯示,好未來在2020年3月與噠噠及其原股東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持有噠噠的股權增長至了93.24%,取得了噠噠的單獨控制權,隨後在2020年3月19日,噠噠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好未來2019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和噠噠2019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分別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同樣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也未進行主動申報。 

記者梳理發現,在《反壟斷法》第二十條和二十一條中分別規定“經營者集中指的是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及“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簡言之,此次被點名的部分教育企業一是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了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二是經營者集中達到了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未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因此受到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通報:好未來收購噠噠教育股權違反反壟斷法,罰款50萬

專家觀點:

企業應遵守反壟斷法律法規

防止企業藉助併購阻礙行業的健康發展

據介紹,經營者集中主要指經營者通過合併及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以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經營者集中有可能會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從而形成壟斷,損害公平競爭。”

行業人士表示,我國參照國際做法,規定了經營者集中的事先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只要達到規定申報標準,就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就不得實施集中。經營者集中如果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針對反壟斷法律法規的內容,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曾公開表示,由於線上經濟蓬勃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逐漸成為經濟增長的新動能,但也呈現出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的趨勢,市場資源加速向頭部平台集中。“比較明顯的就是互聯網平台企業營業額達到申報標準,但在實施集中前,沒有依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就涉嫌違反了《反壟斷法》相關規定。”

“投資併購是互聯網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手段,頭部企業應熟悉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未能主動申報,影響較為惡劣,會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予以頂格處罰。”通過對未依法申報案件的查處,主要是能夠促使企業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防止企業藉助併購形成壟斷,或通過收購中小企業等方式扼殺潛在競爭對手,阻礙創新,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紅星新聞記者 張瑾 殷建

編輯 柴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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