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北交所連發10件業務規則及細則,專家稱基本具備11月15日開市條件,打新規則有變

重磅!北交所連發10件業務規則及細則,專家稱基本具備11月15日開市條件,打新規則有變

10月30日深夜,北京證券交易所正式發佈上市與審核4件基本業務規則及6件配套細則和指引。這些業務規則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專家認為,儘管還有2件結束公開徵求意見的基本業務規則未正式發佈,以及尚未完成開市通關測試,但就11月15日這個時點而言,北交所原則上已具備開市條件。

需要説明的是,北交所開市前,全國股轉公司將繼續按照現行精選層掛牌審查相關規則開展各項工作,項目審查不停擺,發行節奏不中斷。北交所開市後,全國股轉公司的精選層在審項目將平移至北交所,繼續履行審核、註冊等後續程序。

對於參與北交所新股網上打新的投資者來説,尤其需要特別注意兩點。一是北交所設立初期,公開發行並上市網上申購仍採用全額資金繳付機制,後期根據制度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擇機選用保證金申購、市值申購或其他申購方式。二是為了緩解投資者集中申購壓力,相比精選層打新的餘股配售規則,北交所將餘股配售規則由“按時間優先”調整為“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

調整上市規則內容

完善退市制度安排

具體來看,4件基本業務規則包括:《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審核規則(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試行)》。6件配套細則和指引包括:《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管理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業務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號——獨立董事》。

據瞭解,北交所在聽取社會各界、市場各方的意見建議並進行認真研究後,充分吸收了其中的合理意見,對相關業務規則予以修改完善。以《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為例,相較於徵求意見稿,主要做了三大方面的調整:

明確上市負面清單中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影響期。即自申報前36個月內未按規定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不得在北交所發行上市。

完善持續監管相關規定。適當延長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明確發行上市督導期為3年、再融資督導期為2年;細化募集資金管理中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具體情形和對應的審議和披露要求;明確公司在新三板掛牌期間的股權激勵可在上市後繼續實施。

完善退市制度安排。在保持財務類退市指標總體不交叉適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對審計報告可信度的要求,即要求因觸發財務類退市標準被風險警示的次年,如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的,也應當終止上市,防止公司通過虛假披露規避退市指標。

據瞭解,《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由發行上市、持續監管、退市機制、自律監管和違規處理等四部分組成,作為全面規範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行為的基本業務規則,構建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總體監管架構和全鏈條監管安排。

北交所介紹,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市場針對公開發行並上市、上市公司融資併購業務規則提出的意見建議主要是規則細化、適用方面的問題,北交所將在後續相關配套細則、指引和指南中予以明確。

網上打新仍須全額資金繳付

發行承銷制度是本次設立北交所並試點註冊制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落實試點註冊制要求,堅持市場化定價發行機制,進一步健全發行承銷制度體系,北交所起草了《發行承銷細則》,明確了北交所證券發行承銷的主體制度安排,主要內容如下:

設置多元化的定價機制。公開發行股票允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根據發行人基本情況和市場環境等,自主選擇直接定價、競價或詢價等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提高發行效率,實現市場化定價。

公開發行並上市初期採用全額資金申購,適時根據需要推出保證金申購和其他申購方式。北交所設立初期,公開發行並上市網上申購仍採用全額資金繳付機制,後期根據制度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擇機選用保證金申購、市值申購或其他申購方式,促進公開發行順利實施,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網上申購按比例配售,不足100股的餘股按照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原則依次配售100股。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數量時,根據網上發行數量和有效申購總量的比例計算各投資者獲得配售股票的數量。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彙總後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原則向每個投資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無剩餘股票。

豐富戰略配售範圍。公開發行並上市允許發行人引入戰略投資者,發揮價值引導效應,提高發行效率。允許高管和核心員工通過資產管理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等參與戰略配售,形式靈活。

允許設置超額配售選擇權,維護價格穩定。股票公開發行堅持市場化定價,允許主承銷商與發行人自主協商確定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穩定後市價格。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不得超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5%。

值得注意的是,與精選層發行承銷制度相比,北交所主要做了兩處調整:

擴大適用範圍。北交所設立後,融資工具不斷豐富,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等均納入發行承銷規則適用範圍。同時配套增加上市公司再融資相關要求,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原則上擬發行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股本總額的30%;上市公司向老股東配售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配售前股本總額的50%;除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外,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股票應當採用代銷方式。

調整餘股配售規則。將餘股配售規則由“按時間優先”調整為“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緩解投資者集中申購壓力。

豐富融資品種

北交所推定向可轉債

北交所發佈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細則》,可謂是靴子落地。稍早前,全國股轉公司及北交所發佈通知,計劃推出可轉債業務,為此制定併發布《交易支持平台市場參與者技術系統變更指南之可轉債業務》。

具體來看,《可轉債細則》主要明確了定向可轉債發行與掛牌、轉讓、存續期業務相關監管要求,主要包括:

定向可轉債發行方面,明確北交所定向可轉債的發行需具有證券承銷和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與保薦,轉股價格應當不低於認購邀請書發出前2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轉讓方面,要求參與可轉債轉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北交所關於股票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明確了定向可轉債採用全價轉讓方式並實行當日迴轉,投資者可採用成交確認委託等方式委託北交所會員買賣可轉債。

存續期業務辦理方面,明確可轉債轉股的,所轉股票自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轉股來源包括增發股份和回購股份,同時明確了贖回與回售的實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業內人士表示,可轉債兼具股性和債性,是傳統股債融資工具、支付工具的重要補充。北交所推出與中小企業的特點相適應的定向可轉債品種,有助於豐富上市公司融資品種,平衡投融資雙方對企業估值的認知差異。從投資端來看,定向可轉債“下有保底、上不封頂”,投資風險相對較低,更加符合投資端對風險控制的需求,與北交所上市公司“更早、更小、更新”的特點相適應。從融資端來看,上市公司也可利用可轉債的條款設置,避免高速成長下股權被過度稀釋,降低直接融資成本;或緩解業績欠佳時的兑付風險,靈活調整自身發展規劃,適應發展需要。

實際上,證監會9月3日明確提出,北交所要實行靈活、多元的持續融資制度。緊緊圍繞創新型中小企業需求,總結精選層建設的實踐經驗,進一步夯實“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再融資制度。例如,在融資品種上,形成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等較為豐富的權益融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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