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解除董事長職務,ST紅太陽收關注函

中新經緯12月21日電 21日盤後,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紅太陽”)收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的關注函,深交所要求ST紅太陽説明,公司未按相應規定解除楊壽海職務的原因及合理性,具體的整改措施及具體時間安排。

深交所稱,2021年8月26日,本所向ST紅太陽及相關當事人下發《關於對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其中對ST紅太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楊壽海給予公開認定五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根據《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2.12條,楊壽海應當在收到處分決定起一個月內離職。截至目前,ST紅太陽董事長仍為楊壽海。

深交所要求ST紅太陽核實並説明以下事項:

1、請對照本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2.12條説明楊壽海是否具備董事長任職資格,自處分決定作出日至今楊壽海蔘加董事會會議並投票的,其投票結果是否有效。請律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2、請你公司説明未按相應規定解除楊壽海職務的原因及合理性,具體的整改措施及具體時間安排。

3、你公司認為應予説明的其他事項。

《關於對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顯示,ST紅太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楊壽海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能保證公司依法規範運作、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未能勤勉盡責,嚴重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2.3條、第3.1.5條、第3.1.6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1.2條、第4.1.1條、第4.2.3條、第4.2.7條、4.2.9條、第4.2.10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深交所指出,楊壽海未能保證公司的獨立性,導致公司鉅額資金長時間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嚴重侵害公司利益。對楊壽海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同時對其給予公開認定五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

三季報顯示,2021年第三季度,ST紅太陽實現營業收入超10.7億元,同比增10.42%;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581.04萬,同比減少80.07%。二級市場上,截至12月21日下午收盤,ST紅太陽股價較上一交易日收漲0.69%,報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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