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小貸公司等7類金融機構不適用4倍LPR民間貸款利率,為什麼?

由 終廷花 發佈於 財經

根據多家媒體報道,近日最高法院回覆了廣東最高法《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

最高法院批覆到:關於適用範圍問題,經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本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而在2020年8月20日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的規定明確指出,要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

與此同時,新修訂的《規定》廢除了自然債務保護區制度,將“兩線三區”調整為“一線兩區”模式,超過4倍LPR的部分無效。

而按照最高法院給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的批覆來看,這意味着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的利率上限將不再受制於4倍LPR。

當前一年期LPR利率是3.85%,4倍LPR就是15.4%,相當於包括小貸公司、典當行等7類金融公司,如果利率超過15.4%,他們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看完這個新的批覆之後,很多網友都挺納悶的,不論是民間借貸還是正規的持牌金融機構,他們都是市場的參與主體而已,只不過一個是正規軍,一個是游擊隊,按理來説,在利率定價或者法律規定方面應該一視同仁,那為什麼現在最高法院要求民間借貸的利率必須遵守4倍LPR,而持牌金融機構卻不受限制呢?

另外,如果這些持牌金融機構不受到4倍LPR的影響,如果他們的利率超過了4倍LPR,甚至更高的水平,他們利率的上限是什麼呢?借款用户的利益又如何保障?

實際上最高法院允許持牌金融機構不受限於4倍LPR,這既是對市場的一種尊重,又是對市場的一種規範。

首先、之所以要對民間借貸實行4倍LPR管理,這是從民事糾紛的角度去實施。

很多人可能覺得民間借貸利率必須受到4倍LPR的限制,而金融機構卻不受到這個限制,這個不合理,至於合不合理,關鍵要看大家從什麼角度去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民間借貸本身就不是金融業的範疇,這只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案件,這些民間借貸機構並不具備放款的資質,他們放款有的可能只是私人之間的借貸來往,有的甚至屬於違法放貸。

而最高法院把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限制在4倍LPR,其實是為了保護借款人的利益,同時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説白了,我國法律本身就不允許私人放貸,所以在判定這種民間借貸案件的時候,就不能參考金融機構的量刑標準來執行,大多時候都是參考《民典法》來執行,民間借貸其實就是一種簡單的民事案件或者經濟糾紛,而不是金融案件。

其次、允許持牌金融機構不受4倍LPR利率限制,這是尊重市場定價行為。

我國正規的金融機構都必須持牌經營,只不過最近幾年我國金融業發展比較迅猛,所以出現了很多不正規的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更多的只是一個普通的企業,他們並沒有從事金融業的資質。

但是很多企業在利益的驅使下就幹起了金融機構的一些職能,這從某種程度上來説,實際上是屬於違法或者違規。

針對這種特殊情況,最近幾年我國監管部門也加大了對這些非持牌金融機構的整頓力度,所以我們看到過去兩年時間,很多網貸機構以及P2P等都受到了很大的整頓。

而對於正規的持牌金融機構來説,我國一直在推進金融機構市場化定價,不論是存款利率還是借款利率,都是實行市場化定價。

也就是説這些正規持牌金融機構要公平競爭,自己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定價,這種性質跟民間借貸是有本質區別的,因為這些持牌金融機構是獲得監管部門許可從事金融放貸業務,他們在從事信貸業務的過程當中,可以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定價,所以不受LPR的影響是很合理的。

這就像股票市場一樣,為什麼我國沒有哪條法律規定,股票的價格最高只能限制在多少?至於這個股票能夠漲到多少,關鍵要看市場的反應,如果市場覺得這個股票有價值,那麼價格自然會推上去,相反如果大家覺得這個股票沒價值,那它的價格會處於很低的一個水平。

但對於個人或者企業來説,你不能自己設定一個交易場所,然後讓一幫人來交易,這是法律不允許的,所以不管你的定價是高是低法律,都會取締掉。

其實持牌金融機構的交易跟這種股票場內交易差不多,只要在監管框架內運行,你就可以自行定價,這也是促進我國金融業進步的重要體現。

總之,民間借貸跟持牌金融機構有本質的區別,所以兩類機構受到4倍LPR的限制不同,其實這是對法律和市場的一種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