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有一個極為誇張的説法,就是“禁甲不禁兵”,蓄養一定規模的家丁和私兵有時候都沒有事情,但是卻不能私藏甲冑。
所謂“一甲頂三弩,三甲進地府”,古代一件甲冑可以抵三把弓箭,而私藏甲冑是需要被抄家滅族的。歷朝歷代的政治制度或許大不相同,但是對於私藏甲冑來説,都是格殺勿論。因為菜刀以及鋤具都是百姓必須的用品,家裏有這些東西自然是非常正常的,但是若是有了甲冑,不用審判直接就可以就地斬殺。
《唐律疏議》裏規定,私自藏有一領甲冑和三張弩機的,就要流放兩千裏了;私自藏有三領甲冑和五張弩機的,就可以直接判絞刑了。私藏者有罪,私自生產的更是罪加一等。就算撿到的,超過30天內不送官的,也就和私藏者同罪。
”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及弩五張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唐律疏議》
乾隆帝還曾説過這樣一段話:
“近聞民無兵器,不能禦侮,賊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今思炮與甲冑兩者原非民間宜有,仍照舊嚴禁。其三眼槍、鳥槍、弓箭刀、槍馬匹等項,悉聽民間存留,不得禁止。”
簡單翻譯一下就是:為讓百姓們更好的保護自己的人生安全,官府可以允許其私藏三眼槍、鳥槍、弓箭刀、槍馬匹等兵器,但是,大炮和甲冑這兩樣兵器,是絕不允許私藏的。
其實,從這裏就可以看出,在古代統治者眼中,百姓私藏甲冑所帶來的危害性,比鳥槍、弓箭刀還要大,完全可以和大炮相提並論。
這令許多人無法理解,區區一個甲冑,至於讓封建統治者們如此驚慌嗎?要知道刀劍是攻擊武器,鳥槍更是殺傷性武器,而甲冑只是防禦武器,危害性明顯要小太多,但為何皇帝們偏偏對甲冑這樣嚴防死守呢?
事實上在古代,甲冑的作用比較“單一”,其存在往往意味着戰爭。如果私藏甲冑,則代表着造反。
甲冑不同於刀劍等其他裝備,雖然其本身並無殺傷力,但其作用卻非常大,尤其是在戰場上。
話説從商周時期開始,人們逐漸掌握了冶煉金屬的技術,各種兵器甲冑也不斷的被製造了出來。到了唐宋以後,甲冑的鍛造幾乎達到了頂尖的水平,身着甲冑的戰士在戰場上只有很小的受傷風險,畢竟那個時期都是冷兵器作戰,以人力洞穿鐵甲進而去殺傷敵人是很難做到的,即使做到了也會讓自己筋疲力盡。
所以在戰爭的過程之中,如果是同等兵力的前提下,哪一方的甲冑數量和質量更高,哪一方就很有可能取得最後的勝利,足以看出甲冑在當時的重要性。
由於盔甲在戰場上發揮着巨大作用,所以歷朝歷代,都將私藏盔甲視為謀反重罪。與之相對,專制王朝並不禁止民間持有弓弩、刀槍甚至火繩槍等武器。因為這些武器可以防身或者打獵,是生活的必需品。而盔甲,只在戰場上起作用,平常根本用不到。
也正是因為甲冑的重要性,各個時期的政權為了保持統治的穩定,都會把這種能決定戰爭勝敗的裝備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如果説普通的百姓能隨便擁有甲冑,那麼他們一旦造反,其力量無疑是非常強大的,基於這種原因,歷朝歷代都禁止民眾以任何名義私自收藏甲冑,否則就會有被殺頭的危險。
當然,打造一副甲冑價值不菲,一般百姓也用不起。
甲冑製作之繁雜,打製之耗時費力,非有國家力量則不可及也。古人受制於冶煉落後,民間亦無可能集中資源大規模製甲冑。 如宋代之''步人甲'',計有精鐵甲葉一千八百六十餘片,生鐵經千百次鍛打而成精鐵,即今日之鋼。再用革帶麻繩將甲葉疊壓串連,編織而成甲冑。又按槍矛、刀盾、弓弩等兵種不同,甲冑形制亦略有不同。計甲重則在40~70斤不等。
所以有能力打造甲冑的往往有資本謀反。就算是某些人家中私藏了一部分甲冑,那麼這些人家也必然是在某地區非常有權勢的。在古代的民間作坊之中,沒有任何一家工匠有能力或者敢幫助他人打造甲冑,民間甲冑的打造場所往往只能是私人鍛造機構或者是“借用”國家兵工廠。
如果是自己擁有鍛造機構,那麼這個人的實力必然不會簡單,古代的鍛造行業並不是隨便哪個人就能做的,尤其是像鍛造甲冑這樣的工作,不但對材料質量有一定要求,後期的拼接鍛造也有特殊的手法,況且一套甲冑所花費的錢財並不是一筆小數目,一般工匠團體根本接不下來,而有能力拉攏精英工匠並且開設高規格鍛造工廠的人,必然擁有雄厚的財力和權利。
如果是借用官府機構來鍛造甲冑,那麼就更厲害了,這個人在朝中一定有着很高的地位,畢竟想串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沒有一點威信和手段是沒法做到的。
以上是朝廷以外人員獲得甲冑的兩種途徑,這兩種途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普通的民眾根本沒有財力和能力去鍛造甲冑,能有“希望”打造出甲冑的人要麼是地方世族或者軍閥,要麼是宮中官員或者貴族,這些羣體不僅擁有雄厚財力,也擁有不同程度的號召力,其中某些人的資本積累到一定程度以後,很有可能就會有一些謀逆活動出現。
為了儘可能的抹殺這種現象,朝廷對私自擁有甲冑一事是非常警惕的,一旦發現就會立刻進行制裁。
甲冑在歷史上也有一些不同尋常的故事,對甲冑的描述充分體現了甲冑的軍事價值。西漢時期的周亞夫,他為漢景帝討伐七國的叛軍,拜將封侯,晚年被人舉報家中藏匿甲冑,入獄慘死;曹操以三千甲冑起兵討伐袁紹,努爾哈赤用十三具遺甲開始討伐大明朝,甲冑在其實現軍事目的上起到了重要意義;西方神話軍事題材小説《特洛伊木馬》,在雙方戰爭時數次描寫到搶剝陣亡士兵的甲冑。這也充分證明甲冑的軍事意義。
綜上所述,古代不允許民間留有甲冑是有一定道理的,畢竟甲冑只能在戰爭中發揮作用,不然就只能變成一堆廢鐵。再加上有能力收藏甲冑的人往往有一定的實力,為了防止政權旁落,統治者自然應該小心為上。
説到底,統治者們忌憚的,不是人們私藏的甲冑,而是甲冑背後想要造反的野心,而這是他們絕對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