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私募股權投資非標產品暴雷的案件已經進入司法領域,將來可能會有越來越多的私募股權暴雷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法官符望4月23日在“陸家嘴金融法律高峯論壇(下稱‘論壇’)”上表示。
該論壇由陸家嘴金融城理事會聯合大成律師事務所及威科集團共同舉行。
符望在論壇上表示,從2014年到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一審案件標的額不斷增長,2020年的標的額是1806億元,其中最主要的案件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但近年來私募基金、信託基金案件增加的趨勢值得關注。“不規範私募引發大量糾紛,包括明基實貸,投資變成了放貸,基金變成了銀行;‘有限合夥’制度的濫用;欺詐型融資容易演變成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案件陡增
上海仲裁委員會副秘書長陸春瑋在論壇上表示,2020年,仲裁涉案金額創歷史新高,達到346億元,與此同時,私募基金相應的糾紛也呈現增長趨勢。
“新類型金融案件數量增長比較快,如信託、基金、保理、P2P、融資融券、期貨、在線保險,貿易信用險、非公開增發等構建了案件的來源。我們專門統計了私募基金案件的受理數量,2019年受理了179件,2020年是114件,今年增幅比較大,截至今年4月已經受理了109件純私募基金案件。私募基金案件佔金融案件的比重也在增長,今年佔30%的比重,案件平均爭議金額在300~500萬之間。”陸春瑋説。
私募基金案件中基金管理人通常有哪些不當或違法行為值得注意?
陸春瑋表示,在私募基金案件中,投資人維權的主要理由包括:基金管理人偽造風險揭示文件中的簽字,風險提示不充分,存在虛假宣傳、不實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投資方向不明或者與約定不符,沒有履行謹慎管理義務,沒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拒絕贖回,未按合同清算或者清算不及時等。
而在私募基金中,私募股權基金的違法案件尤其值得關注。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截至2018年4月15日的數據,私募基金總規模達到12.11萬億元,其中主要投資於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佔56%,私募證券基金佔14%。從中基協2021年4月的數據來看,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數量遠遠高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符望認為,私募證券投向上市公司股票、投向時間相對較短、投資標的相對透明,可以形成閉環託管,主要面對證券市場風險;私募股權投向公司股權、投資時間較長、投資標的複雜不透明,無法形成閉環託管,退出風險、資金挪用風險、跑路風險較大。
“這樣的數據對比可能要引發我們的思考。如果投資一個相對透明、證監會強化監管的上市公司股票(私募證券基金投資標的)都賺不到錢,那麼,投資一個不透明的、缺乏監管的股權,憑什麼會有更高機率會賺到錢呢?”符望説。
私募基金如何規範
陸春瑋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合規守約。在締約階段要做到適當性義務,要了解客户,瞭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推薦給適當的消費者,不做法律禁止或者違規的行為。
“私募基金監管新規(《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六條非常詳盡的列舉了十項管理人不得從事的行為,包括在業務人員進行一些保本保收益的承諾、虛假宣傳和不實宣傳等。管理人不要踏雷池一步。”陸春瑋表示。
陸春瑋表示,在履約階段,受託管理人要做到忠實義務和勤勉盡責義務。
“我們重視平等保護雙方,並不是投資人有天然的弱勢,管理人帶有準金融機構的性質就強勢,仲裁當中兩者是平等主體,只要盡到適當性義務、忠實義務和勤勉盡責義務。”陸春瑋説。
符望認為,公募基金有許多制度值得私募基金學習,包括淨值披露、基金排名、內外監管等。現在公募基金越做越大,變成市場主流方向。
大成合夥人姚蔚薇認為,清算和執行異議是目前私募基金糾紛中遇到的難點問題。近年來大量私募基金投資期限到期,但由於底層資產惡化、管理人跑路、失聯甚至破產、或無法對清算方案達成一致等情形,導致私募基金未能清算,陷入清算僵局。
投資人如何追回資金?
“實踐中存在基金持有人直接向管理人追討,或通過代位權、LP(出資人)派生訴訟方式向底層債務人追討,或LP直接申請法院對合夥型基金進行清算等路徑。但基於合夥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不同性質,未經清算債權不能確定、基金持有人無法掌握底層交易文件等原因,多數案件中投資人的主張未能獲得支持,仍然很難打破清算僵局。在私募基金執行異議案件中,存在因管理人自身債務而被法院凍結執行基金財產的情形。在這個問題上,應區分基金財產與管理人固有財產,明確界定法律關係和責任財產,防止簡單以權利外觀主義而執行登記在管理人名下屬於基金持有人的財產。”姚蔚薇表示。
姚蔚薇認為,由於私募基金領域法律法規欠缺,實踐中對私募基金的性質認識模糊,導致判例不統一,需要運用金融思維準確有效處理爭議。
來源/第一財經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