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對輔仁處罰公佈!朱文臣被罰150萬元,10年市場禁入

【大河財立方消息】9月16日晚間,*ST輔仁發佈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證監會決定:對輔仁藥業處以120萬元罰款;對輔仁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對朱文臣處以150萬元罰款;對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分別處以35萬元罰款;對朱學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朱文玉處以25萬元罰款;對趙文睿處以20萬元罰款;對安慧、耿新生、李雯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張海傑處以13萬元罰款;對李成、雲海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對張雁冰處以6萬元罰款。

此外,朱文臣決策、安排輔仁集團、輔仁控股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擔保事宜,涉案時間長,涉及金額巨大,一直未予以披露,且佔用的資金至今仍未歸還,違法行為惡劣、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證監會會擬決定對朱文臣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在告知書中,證監會稱輔仁藥業、輔仁集團涉嫌信息披露違法一案已調查完畢,涉嫌違法的事實及處罰詳情如下:

對輔仁藥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以及未及時披露關聯方擔保的行為,責令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朱文臣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罰款60萬元;對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朱文玉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對張海傑、朱學究、趙文睿、安慧、耿新生、李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李成、雲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張雁冰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對輔仁藥業報送和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責令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朱文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朱學究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朱文玉、趙文睿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安慧、耿新生、李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張雁冰、張海傑、李成、雲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對輔仁集團提供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朱又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三項違法事實,合計對輔仁藥業處以120萬元罰款;對輔仁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對朱文臣處以150萬元罰款;對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分別處以35萬元罰款;對朱學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朱文玉處以25萬元罰款;對趙文睿處以20萬元罰款;對安慧、耿新生、李雯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張海傑處以13萬元罰款;對李成、雲海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對張雁冰處以6萬元罰款。

此外,當事人朱文臣決策、安排輔仁集團、輔仁控股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擔保事宜,涉案時間長,涉及金額巨大,一直未予以披露,且佔用的資金至今仍未歸還,違法行為惡劣、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證監會擬決定:對朱文臣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下附全文:

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

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7月2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豫調查字[2019202]號):“因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立案調查,請予以配合。”詳見公司於2019年7月27日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信息披露網站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輔仁藥業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42)。

2020年9月16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0]86號),主要內容如下:

輔仁藥業集團制 藥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簡稱輔 仁 藥 業 ) 、輔仁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輔仁集團)、朱 文 臣先生、朱成功先生、朱文亮先生、蘇鴻聲先生、安慧女士、耿新生先生、李雯女士、張雁冰女士、朱文玉先生、李成先生、雲海先生、趙文睿先生、朱學究先生、張海傑先生 :

輔仁藥業、輔仁集團涉嫌信息披露違法一案,已由我會調查完畢,我會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現將我會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你們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輔仁藥業與輔仁集團、河南輔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輔仁控股)、河南省宋河酒實業有限公司構成關聯關係,開封製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藥集團)與輔仁集團、輔仁控股構成關聯關係。

一、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2015年以來,輔仁藥業(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將貨幣資金提供給控股股東輔仁集團(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輔仁集團母公司輔仁控股(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使用。輔仁藥業未將提供給輔仁集團、輔仁控股的資金記入財務賬簿,也未對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予以披露,導致其披露的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具體如下:

1.2015年度輔仁藥業未披露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發生額、期末餘額6,380萬元,以及相關決策程序、佔用原因等信息,導致2015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入賬,導致輔仁藥業2015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貨幣資金期末餘額10,315.74萬元虛假,虛增貨幣資金6,380萬元佔當年年度報告披露的期末淨資產的15.17%。

2.2016年度

輔仁藥業未披露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期初金額6,380萬元、發生額820萬元、期末餘額7,200萬元,以及相關決策程序、佔用原因等信息,導致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入賬,導致輔仁藥業2016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貨幣資金期末餘額10,512.37萬元虛假,虛增貨幣資金7,200萬元佔當年年度報告披露的期末淨資產的16.63%。

二、輔仁藥業重大資產重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4月25日,輔仁藥業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以下簡稱《重組報告書》),於4月27日公告披露:擬向輔仁集團等14名交易對方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其合計持有的開藥集團100%股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借殼上市,標的公司開藥集團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

2016年5月13日,輔仁藥業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重組報告書》。

2017年12月25日,輔仁藥業收到中國證監會核發的《關於核准輔仁藥業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向輔仁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籌集配套資金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2367號)。

2017年12月26日輔仁藥業公告《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修訂稿)》。

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輔仁藥業持續披露更新的《重組報告書》,其中披露開藥集團三年一期財務報表及輔仁藥業一年一期備考財務報表,並披露“輔仁藥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之間不存在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情形,開藥集團與輔仁集團、朱文臣或其他關聯方之間亦不存在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不存在關聯方資金佔用的情形”。

經查,截止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開藥集團及其子公司向輔仁集團、輔仁控股提供資金的餘額分別為34,950萬元、50,370萬元。開藥集團未將上述交易記入財務賬簿,導致《重組報告書》中披露的開藥集團財務報表中貨幣資金餘額虛假。前述違法事實和本項違法事實導致《重組報告書》中披露的輔仁藥業備考財務報表中貨幣資金餘額亦存在虛假記載,2015年、2016年分別虛增貨幣資金41,330萬元、57,570萬元,分別佔各年末淨資產的12.95%、14.79%。上述被佔用資金的絕大部分自我會受理直至批准一直未予歸還,故《重組報告書》中關於不存在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表述亦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重組報告書》、借款合同、銀行轉款原始憑證、銀行流水、銀行賬户資料、資金佔用情況明細、輔仁集團及輔仁藥業等公司的情況説明、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輔仁藥業披露虛假記載《重組報告書》的行為,涉嫌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4年10月23日證監會令第109號,2016年9月8日證監會令第127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四條“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及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二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重組辦法》五十五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及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輔仁藥業將虛假記載的《重組報告書》報送我會審核,涉嫌構成《重組辦法》五十四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及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重組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公開承諾,保證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和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在歷次《重組報告書》上簽字承諾的董事有朱文臣、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獨立董事安慧、耿新生、李雯、張雁冰,董秘張海傑,財務總監趙文睿、朱學究,監事朱文玉、雲海、李成。朱文臣決策、安排輔仁集團、輔仁控股佔用輔仁藥業、開藥集團資金事宜,不僅明知輔仁藥業存在被輔仁集團、輔仁控股佔用資金的情況,也明知標的資產開藥集團亦存在被輔仁集團、輔仁控股佔用資金的情形,卻仍然簽字承諾保證重組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朱學究曾於2003年至2017年6月任輔仁集團財務總監,知悉輔仁集團佔用輔仁藥業及開藥集團資金事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餘12人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趙文睿、朱文玉知悉輔仁集團佔用輔仁藥業資金事宜;此外,因任職關係,獨立董事張雁冰簽署了1份《重組報告書》,財務總監趙文睿簽署了3份《重組報告書》。

三、輔仁集團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提供信息虛假

輔仁集團為輔仁藥業、開藥集團的控股股東。輔仁集團為實現醫藥資產的整體上市,籌劃、組織、實施將開藥集團注入輔仁藥業,屬於同一控制下的重大資產重組。輔仁集團2015年、2016年大規模佔用開藥集團子公司資金,在重組時未向輔仁藥業如實提供相關信息。輔仁集團作為交易對方在《重組報告書》中公開承諾,保證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上述事實有輔仁集團、開藥集團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情況説明、輔仁集團與開藥集團子公司簽署的《借款協議》、《重組報告書》、相關人員筆錄等證據證明。

輔仁集團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重組辦法)))第四條“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重組辦法》五十五條第二款所述“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對方…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根據《重組辦法》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予以處罰,朱文臣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四、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2018年未及時披露關聯擔保

2017年輔仁藥業將開藥集團納入合併報表。輔仁藥業、開藥集團以前年度向輔仁集團、輔仁控股提供的資金,在2017年、2018年絕大部分仍未歸還,且發生新的佔用,輔仁藥業未將相關資金佔用情況入賬,也未對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予以披露,導致其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具體如下:

1.2017年度

輔仁藥業未披露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期初金額57,570萬元(含2017年12月26日並表的開藥集團,下同)、發生額-10,860萬元、期末餘額46,710萬元,以及相關決策程序、佔用原因等信息,導致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入賬,導致輔仁藥業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貨幣資金期末餘額128,909.47元虛假,虛增貨幣資金46,710萬元佔當年年度報告披露的期末淨資產的10.02%。

2.2018年度

輔仁藥業未披露輔仁集團、輔仁控股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期初金額46,710萬元、發生額86,953.28萬元、期末餘額133,663.28萬元,以及相關決策程序、佔用原因等信息,導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入賬,導致輔仁藥業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貨幣資金期末餘額165,636.49萬元虛假,虛增貨幣資金133,663.28萬元佔當年年度報告披露的期末淨資產的24.45%。

此外,2018年,輔仁藥業為輔仁集團及朱文臣借款提供4筆擔保,涉及的合同金額合計1.4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償還金額7,200萬元。輔仁藥業未及時披露,也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導致相關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輔仁藥業2015年至2018年定期報告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2018年未及時披露關聯擔保的違法事實,有相關年度報告、借款合同、銀行轉款原始憑證、銀行流水、銀行賬户資料、資金佔用情況明細、輔仁集團及輔仁藥業等公司的情況説明、擔保合同、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審議相關年報的董事會會議決議等證據證明。

輔仁藥業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貨幣資金、未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以及2018年年度報告未披露關聯方擔保,導致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涉嫌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二條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5)24號、證監會公告(2016)31號、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公司發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的,應當充分披露相關的決策程序,以及佔用資金的期初金額、發生額、期末餘額、佔用原因、預計償還方式及清償時間”、第四十條第(四)項“公司與關聯方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或擔保等事項的,應當披露形成原因,債權債務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期末餘額,及其對公司的影響”以及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在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的董事有朱文臣、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獨立董事安慧、耿新生、李雯、張雁冰,董秘張海傑,財務總監朱學究、趙文睿,監事朱文玉、李成、雲海。朱文臣決策、安排輔仁集團、輔仁控股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擔保事宜,卻仍保證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以及前後任財務總監趙文睿、朱學究均知悉輔仁集團、輔仁控股資金佔用事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中,因任職關係,財務總監朱學究、趙文睿分別各簽署了兩期年報。其餘8人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監事會主席朱文玉亦知悉輔仁集團、輔仁控股資金佔用事宜;此外,因任職關係,獨立董事張雁冰簽署了一期年報。

朱文臣在輔仁集團、輔仁控股與輔仁藥業及其合併範圍內子公司的借款協議上簽字,是輔仁集團、輔仁控股資金佔用事項的最大受益者,其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情形。

輔仁藥業2018年未及時披露關聯方擔保的行為,涉嫌違反《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一、(五) “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所述行為。

輔仁藥業董事長朱文臣、董事會秘書張海傑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擬決定:

一、對輔仁藥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以及未及時披露關聯方擔保的行為,責令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朱文臣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罰款60萬元;對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朱文玉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對張海傑、朱學究、趙文睿、安慧、耿新生、李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李成、雲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張雁冰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二、對輔仁藥業報送和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責令輔仁藥業集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朱文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朱學究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朱文玉、趙文睿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安慧、耿新生、李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張雁冰、張海傑、李成、雲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三、對輔仁集團提供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朱又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三項違法事實,合計對輔仁藥業處以120萬元罰款;對輔仁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對朱文臣處以150萬元罰款;對朱成功、朱文亮、蘇鴻聲分別處以35萬元罰款;對朱學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朱文玉處以25萬元罰款;對趙文睿處以20萬元罰款;對安慧、耿新生、李雯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張海傑處以13萬元罰款;對李成、雲海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對張雁冰處以6萬元罰款。

當事人朱文臣決策、安排輔仁集團、輔仁控股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擔保事宜,涉案時間長,涉及金額巨大,一直未予以披露,且佔用的資金至今仍未歸還,違法行為惡劣、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朱文臣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我會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會複核成立的,我會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

公司對上述事項帶來的影響,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公司將提高有關人員規範運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嚴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規範執行,對存在的問題切實整改,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並對後續事項及進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責編:劉贇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證監會擬對輔仁處罰公佈!朱文臣被罰150萬元,10年市場禁入

【來源: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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