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近日發佈11條金融改革措施,其中第一條為出台《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該辦法整合了以往的監管要求,涵蓋信貸投放、體制機制建設、重點監管政策落實等內容,是目前對銀行服務小微企業最全面、最系統的要求。
今年以來,受疫情影響,不少中小微企業都面臨着生死考驗,亟須獲得金融支持。中央和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減免税、減免社會保障基金、減免租金、延期貸款還款時間、降低貸款利率、增加信貸資金投放等。儘管各項政策要求明確,有的甚至提出了具體的數量指標和工作要求,如大型商業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要高於40%,銀行要大幅增加小微企業信用貸、首貸、無還本續貸等,但效果不盡如人意,融資難的矛盾依然困擾着小微企業。
原因之一是,在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追責和免責方面,金融監管機構沒有一個明確的評價與衡量標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面對的是“壞賬必問責”,而沒有“服務可免責”。兑現條款齊全,免責條款沒有。即便有免責要求,也很籠統、抽象,模稜兩可。所以,一旦需要追責,總能找到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追責的理由。如此一來,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就會選擇自我保護、自我“免責”,而不是主動服務、主動擔當了。
銀行原本是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給小微企業提供服務的,由於小微企業的天然弱點以及一些特殊需要(如政府的要求、部門的協調和監管機構下達的任務等),如果出現了壞賬,按理説可以免責。然而,由於缺乏具體的免責標準和規定,如果出現壞賬,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往往就成了最終的責任買單者。久而久之,不少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就不敢去“冒險服務”了。
現在,《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就免責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如未制定專門的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制度文件,經監管約談提示或檢查,在下一年度監管評價時仍未有效整改出台文件的,倒扣5分;內部未建立明確的授信盡職免責工作機制和申訴異議渠道的,倒扣3分。有了這些規定,金融機構只要按規定要求,制定出具體的服務小微企業的免責條款,那麼即便出現了壞賬,監管機構也能按規定予以免責。同時,金融機構內部也可以對具體工作人員實施免責。
監管是把“雙刃劍”,監管好了,能夠促進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監管不好,就會制約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所以監管方必須擦亮眼睛,在制度上對追責和免責作出明確界定,鼓勵金融機構做好小微金融服務工作,從根本上幫助小微企業緩解融資難。 (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