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地產訊 6月28日,ST銀億發佈關於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
公告顯示,因公司2018年、2019年連續兩個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負值,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23日起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處理,股票簡稱由“ST銀億”變更為“*ST銀億”。
目前因申請人對公司重整申請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公司股票將於2020年6月29日起被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仍為“*ST銀億”,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仍為5%。
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敗而被宣告破產的風險。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2破產,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第(二十三)項的規定,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同時,公司於2019年10月10日披露《關於被債權人申請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了申請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寧波中院申請對公司進行重整的相關事宜。
2020年6月23日,公司收到寧波中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寧波中院已裁定受理申請人對公司的重整申請,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本院認為,中安公司對銀億股份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債權,有權申請銀億股份公司重整。銀億股份公司的賬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其資金嚴重不足,且長期經營虧損,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備重整原因,同時銀億股份公司具有重整可能,符合重整條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三條、第七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請人浙江中安安裝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銀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