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楚深
“公司專業做股票,可以代客炒股掙錢,虧了公司保底,賺了公司拿30%分成……”。
如果接到類似的陌生業務推銷電話,不一定是“天上掉餡餅”,而有可能是一個“大坑”。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兩份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北京一家從事代客炒股業務的公司3名員工獲刑,其中的“套路”也被一一公開。
“代客炒股”盈利三七分成
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的這兩起案件中,被告人鄧某紅、田某、馮某均曾在一家名為北京寶融豐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融豐泰公司”)擔任銷售經理。
資料顯示,北京寶融豐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融豐泰公司”)成立於2003年,歷史名稱為北京意天成品牌策劃有限公司。2013年7月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同年9月企業名稱變更為寶融豐泰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為項目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投資諮詢。
實際上,據1990年出生的鄧某紅供述,她於2014年8月通過應聘進入寶融豐泰公司,公司主要經營項目是“替別人炒股”。
作為公司銷售經理的田某表示,公司業務簡單來説就是替客户炒股,市場部負責聯繫客户,客户來公司後進行洽談,談好後公司會和客户簽署投資協議,客户將自己的股票賬户和密碼交給公司,由公司找操盤手給客户炒股。
“公司提供電話表,市場部負責打電話聯繫客户,發展客户,拓展業務。”田某稱,打電話都有相應的話術,公司會和客户簽訂《VIP項目理財管理協議書》,協議分兩類,一類是公司全部承擔風險,主要針對的是客户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收益會和客户三七開,公司會收取客户盈利的30%;另一類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針對客户投資額在50萬以下的,公司會和客户按照二八開的比例分擔客户的盈利和虧損,管理費都是18%。
“我向客户介紹我們公司是專門做股票的公司,可以幫客户炒股掙錢,而且掙錢的機率很大,同時,也會向客户説明,如果出現虧損會由公司負擔。”同為銷售經理的馮某表示。
不具備經營證券業務資格
實際上,雖然寶融豐泰公司信誓旦旦“專門做股票”,但其並不具備經營證券業務資格。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出具的移送函及附件證明,寶融豐泰公司向不特定投資者提供代客户操作股票賬户業務,並收取管理費或約定收益分成的行為,經研究應屬須經證監會批准的證券業務。經查,北京寶融豐泰投資有限公司不是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格。北京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進一步查處。
田某表示,客户炒股的賬號和密碼由公司老闆馬某進行管理,馬某會交給操盤手進行操作,只有馬某和李某2清楚操盤手是誰。“我感覺兩位老闆在騙客户,我就不幹了。我開始不清楚,後來知道公司沒有經營證券業務的資質。”
“我收入由底薪和提成組成,底薪是1800-2000元,提成是我發展客户會提走管理費的10%,我底下的銷售人員發展客户我會提走管理費的1%。我收入總共15萬左右。”化名“鄧某”參與代人買賣股票本金500萬元,收取管理費99萬元的鄧某紅也表示,並不清楚公司是否有證券業務相關資質。
不少投資者損失慘重
實際上,裁判文書顯示,這家所謂“掙錢幾率很大”的寶融豐泰公司,令不少投資者損失慘重。
投資者李某稱,2014年年底,他接到自稱是寶融豐泰公司的業務員打來的電話,推銷其專業代客户炒股服務。2015年6月,他前往寶融豐泰公司簽署了《VIP項目理財管理協議書》,並新開了股票賬户。
“我開設了新股票賬户存入200萬元,把賬户和密碼都給了張某(注:客户經理),回公司後簽訂了協議。後我在該公司刷卡支付了36萬人民幣的管理費。之後該公司沒有向我告知賬户的盈虧情況,一直到2017年6月合同到期,張某表示我賬户損失比較嚴重,由於公司資金緊張不能兑付,建議我籤補充協議。2017年8月31日我在該公司內簽了《補充協議》,2018年6月張某還是説我賬户沒有盈利。”
裁判文書顯示,截至2019年4月15日,李某名下涉案股票賬户內資產總值僅為35.26萬元。不到四年時間,本金損失超過8成。
而在裁判文書網上,還有數起因寶融豐泰公司無法償還投資款而被當事人訴諸法院的案例。
根據北京安立德會計師事務所司法鑑定意見、補充意見及銀行賬户交易記錄、證券公司資金對賬單證明,本案共涉及61名投資人,其投資委託管理股票賬户金額總計約2400餘萬元,投資人支付管理費約1000餘萬元,報案人收到返款金額僅279萬餘元。
構成非法經營罪獲刑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鄧某紅、田某、馮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予懲處。
最終,鄧某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50萬元。馮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50萬元;田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田某出生於1989年3月,鄧某紅和馮某則是“90後”。年紀輕輕身陷囹圄,令人唏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未經核准,不得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深圳一位法律人士表示,從事非法證券投資諮詢活動者往往以“內幕信息”、“黑馬”、“保證收益”等煽動性語言吸引投資者注意,或以承諾收益、保證盈利的誇大宣傳來誘騙投資者,這明顯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投資者應謹慎識別,防止上當受騙。
編輯: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