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税務總局答: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税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產核定法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納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