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户端7月21日電 7月21日,上交所公佈了一份紀律處分決定書:因財務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對康美藥業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公開認定馬興田等高管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上交所指出,根據相關規定查明的事實和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披露信息,康美藥業及其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馬興田在信息披露、規範運作等方面,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暨時任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許冬瑾在信息披露、承諾履行等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務履行方面存在違規行為。
來源:上交所網站
公開信息顯示,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貨幣資金;2018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暨時任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未按前期承諾履行增持義務。
具體來看,2018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暨時任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許冬瑾增持計劃公告稱,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和內在價值的認可,許冬瑾計劃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額不低於5億元、不超過10億元。2019年4月13日,公司披露許冬瑾增持進展暨延期公告稱,截至該公告日,許冬瑾尚未增持公司股份;為更好完成增持計劃,其決定在原增持計劃屆滿後,將履行期限延長6個月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的許冬瑾終止實施增持計劃公告顯示,在增持計劃原定期限及延期期間內,許冬瑾未按前期承諾履行增持義務,且一股未增。
公司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營業利潤,虛增貨幣資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所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公司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情況,所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馬興田,全面管理公司事務,組織安排相關人員將上市公司資金轉移到其控制的關聯方,且未在定期報告裏披露;同時,為掩蓋上市公司資金被關聯方長期佔用、虛構公司經營業績等違規事實,組織策劃公司相關人員通過虛增營業收入、虛增貨幣資金等方式實施財務造假,明知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半年度報告披露數據存在虛假,仍然簽字並承諾保證相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直接導致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陳述,是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馬興田除依據上述身份實施違規行為外,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存在指使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暨時任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及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許冬瑾,協助馬興田管理公司事務,與馬興田共同組織安排相關人員將上市公司資金轉移到其控制的關聯方,知悉馬興田組織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明知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半年度報告披露數據存在虛假,仍然簽字並承諾保證相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直接導致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陳述,是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許冬瑾除依據上述身份實施違規行為外,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存在指使上述全部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公司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邱錫偉,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對公司定期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承擔主要責任,並在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半年度報告上簽字;根據馬興田的授意安排,組織相關人員將公司資金轉移至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組織策劃公司相關人員實施並親自參與實施財務造假行為,直接導致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陳述,是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交所稱,上述3名責任人在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中居於核心地位,直接組織、策劃、領導並實施了涉案違規行為,是最主要的決策者、實施者,其行為直接導致公司相關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發生,情節特別嚴重。
公司時任財務總監莊義清,組織財務會計部門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告。作為財務負責人,莊義清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半年度報告上簽字並聲明,承諾保證相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應當對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陳述承擔法律責任,是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公司時任監事、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温少生,協助董事會秘書和財務負責人分管財務工作,並對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半年度報告投贊成票或簽字;根據馬興田、邱錫偉的授意安排,組織相關人員將上市公司資金轉移至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組織協調公司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及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應當對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陳述承擔法律責任,是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公司時任監事馬煥洲,分管出納工作,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半年度報告審議中投贊成票;根據馬興田等人安排,參與財務造假工作,應當對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陳述承擔法律責任,是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交所指出,上述3名責任人,涉案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發生與其職責、具體實施行為直接相關,其行為與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發生具有緊密聯繫,情節較為嚴重。
公司時任董事馬漢耀、林大浩、李石,時任獨立董事、監事李定安,時任獨立董事江鎮平、張弘、郭崇慧、張平,時任監事會主席羅家謙,時任副總經理林國雄、李建華、韓中偉,時任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王敏,時任總經理助理唐煦、陳磊,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半年度報告審議中投贊成票或簽字,作為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的保證,卻未勤勉盡責,應當對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陳述承擔法律責任,是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據相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馬興田,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暨時任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許冬瑾,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邱錫偉,時任財務總監莊義清,時任監事、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温少生,時任監事馬煥洲,時任董事馬漢耀、林大浩、李石,時任獨立董事、監事李定安,時任獨立董事江鎮平、張弘、郭崇慧、張平,時任監事會主席羅家謙,時任副總經理林國雄、李建華、韓中偉,時任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王敏,時任總經理助理唐煦、陳磊予以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馬興田,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暨時任副董事長兼副總經理許冬瑾,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邱錫偉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開認定時任財務總監莊義清,時任監事、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温少生,時任監事馬煥洲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新經緯APP)
作者:熊家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