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推10大組合拳 創業板註冊制配套司法保障來了

繼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出台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見後,為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法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於8月18日正式發佈。作為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再次專門制定的又一部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意見》從依法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四個方面提出依法從嚴懲處證券犯罪活動等10條舉措,為推進創業板改革與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實施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註冊制等提供重要司法保障。

最高法推10大組合拳 創業板註冊制配套司法保障來了

提高司法保障的自覺性

在下發的《意見》中,最高法首先明確指出,要切實提高認識,增強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

對於上述要求,最高法主要列出了兩點舉措,其一充分認識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重要意義。2019年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後印發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創業板發行上市、再融資和併購重組制度,創造條件推動註冊制改革。

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落地,其中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證券採取註冊制,並確定分步實施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改革,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是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落地的關鍵一步。

第二項舉措系準確把握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總體安排。此次改革是在借鑑科創板改革經驗基礎上對創業板進行的系統性改革工程,改革思路核心是“一條主線”“三個統籌”。

最高法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立足證券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實際,找準工作切入點,通過司法審判推動形成市場參與各方依法履職、歸位盡責及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良好市場生態,為投資者放心投資、市場主體大膽創新創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保障改革順利推進

《意見》提出的第二個方面即依法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

為實現上述要求,最高法推出了三點舉措。一是對實行註冊制創業板上市公司所涉有關證券民商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最高達表示,對在創業板以試點註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所涉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在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看來,此舉有利於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二是保障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依法實施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最高法指出,對於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經法定程序制定的、與法律法規不相牴觸的創業板發行、上市、持續監管等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案件時依法參照適用。

對於證券交易所所涉行政與民事糾紛,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先行通過證券交易所聽證、複核等程序表達訴求,尋求救濟。

三是全面參照執行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的各項司法舉措。此次創業板改革,充分借鑑和吸收了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的各項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創業板相關案件時,要增強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意見》未規定的,參照適用《最高法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對違法犯罪“零容忍”

為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意見》重點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

具體來看,《意見》指出依法從嚴懲處證券犯罪活動。在刑事審判方面,《意見》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並對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註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提出了具體舉措,還對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發佈提出了要求。

諸如,對於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以及發行審核、註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嚴懲處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

在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看來,緩刑適用於社會危害小的輕微刑事犯罪。相比普通刑事犯罪,證券金融犯罪影響面更廣、社會危害性極大,並不應適用緩刑。最高法強調這一點,表明了司法機構對證券金融犯罪的嚴厲態度。

另外,《意見》強調依法判令違法違規主體承擔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民事責任。在民商事審判方面,《意見》重點圍繞創業板信息披露特點,釐清不同責任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區分不同階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和證券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嚴格落實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確立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違法違規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賠償款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時,其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保障證券集體訴訟落地

投資者保護不僅僅體現在對違法行為果斷出擊維護投資者利益方面,也表現在通過改革創新,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意見》則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出了司法改革舉措。

《意見》一方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法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另一方面也結合近年來各地人民法院成功經驗對提升人民法院證券審判能力提出了具體改革舉措。

北京商報記者發現,依法保障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實施方面,《意見》立足於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圍繞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和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兩大價值導向,鼓勵各級法院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證券代表人訴訟各項訴訟程序安排,並要求進一步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溝通協調。

王智斌指出,證券類訴訟存在人數多、訴訟週期長、證據形式不統一等多種問題,代表人訴訟制度是一個解決上述諸多問題的可行方案。

據瞭解,正值《意見》公佈,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司法解釋頒佈後全國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王智斌表示,本次案件涉及被告為飛樂音響,經徵詢當事人意見後,四位投資者願意成為訴訟代表人,隨後其團隊啓動了訴訟程序,順利獲得法院受理。

“訴訟代表人制度是全新的訴訟制度,諸多問題需要在司法實踐中摸索前進。總體而言,訴訟代表人制度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值得嘗試。”王智斌補充道。

另外,《意見》強調持續深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通過訴調對接、先行賠付等方式,健全“示範判決+委託調解”機制,及時化解證券糾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意見》提出依法妥善處理好創業板改革新舊制度銜接問題。指出人民法院在處理新舊制度銜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糾紛時,要準確把握存量與增量的關係,尊重新舊制度銜接的制度安排,審慎評估、依法處理相關案件。

在資深投融資專家許小恆看來,此次《意見》出台,無疑為本次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營造良好司法環境提供重要司法保障作用。

北京商報記者 高萍 馬換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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