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關於優化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據悉,《通知》旨在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引導保險資金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積極發揮保險機構作為資本市場重要機構投資者的作用,提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自主決策空間。
《通知》共有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設置差異化的權益類資產投資監管比例。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及風險狀況等指標,明確八檔權益類資產監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總資產的45%。主要考慮是通過設置差異化監管比例,賦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資權,提高監管政策的精準性和針對性。
二是強化對重點公司的監管。明確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險公司,不得新增權益類資產投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足100%的人身險公司、資金運用出現重大風險事件、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較弱且匹配狀況較差、受到處罰的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產監管比例不得超過15%。由於各類被動原因造成超過監管比例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報告並提交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並在6個月內整改到位,如市場波動較大或有可能引發較大風險時,可申請延長調整時間。
三是增加集中度風險監管指標。針對以往出現的盲目投資、投資衝動帶來的過度投資、頻繁舉牌等不理性行為,在現有集中度指標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保險公司投資單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0%,銀保監會另有規定或經銀保監會批准的除外。通過增加集中度監管指標,進一步分散類別和品種投資風險。
四是引導保險公司開展審慎投資和穩健投資。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堅持價值投資、長期投資和審慎投資原則,健全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上市和非上市權益類資產風險特徵,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強化投資能力建設,重點配置流動性較強、業績較好、分紅穩定的品種;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職人員,切實加強投後管理;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嚴格遵守資產分類的監管要求,按照不同類別資產的風險因子,準確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銀保監會表示,《通知》的發佈實施有利於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的市場化改革,拓寬保險資金投資的自主決策空間;有利於探索建立差異化的監管機制,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工作的針對性、精準性和有效性,切實防範重點公司和重點品種風險;有利於引導保險公司開展價值投資、長期投資和審慎投資,為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提供更多資本性資金。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在償二代和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框架下,持續不斷強化分類監管機制,積極探索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權益投資監管模式,支持保險公司切實服務好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