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又一起特大“老鼠倉”案宣判。
裁判文書網9月9日披露的一則案件信息顯示,曾就職於華寶基金的蔣寧,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4億元。該案曾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於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魯02刑初50號刑事判決,2019年9月21日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蔣寧,女,漢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於江蘇省蘇州市,碩士研究生文化,原繫上海青灃資產管理中心(普通合夥)執行事務合夥人,住上海市靜安區。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於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非法獲利1.14億元,帶丈夫調研
公開信息顯示,蔣寧於2010年4月加入華寶基金,同年7月開始擔任華寶行業精選基金經理,並於2012年4月起任投資副總監。2013年8月22日,蔣寧離任華寶行業精選基金經理。同年9月離職,任上海青灃資產管理中心總經理並首席投資官。
二審判決書顯示,蔣寧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間,擔任華寶基金髮行的行業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對該基金買賣股票擁有決定權。
期間,蔣寧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行業精選基金投資信息透露給其丈夫王某玉、其父親蔣某,由王某玉、蔣某等人控制使用他人證券賬户,利用該信息先於、同期或稍晚於行業精選基金買賣相同股票188只,累計成交金額29.96億元,非法獲利1.14億元。
其中:蔣某、王某玉使用黃某新證券賬户買賣相同股票89只,累計成交金額2.49億元,非法獲利534.3萬元;王某玉等人使用陳某、羅某霞、楊某珍、貟某茹、王某、楊某茹、胡天聞、林某梅等8個證券賬户買賣相同股票,累計成交金額27.47億元,非法獲利1.08億元。
案發後,被告人蔣寧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其將行業精選基金投資信息告知其父親蔣某進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實。在二審期間,上訴人蔣寧親屬代蔣寧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356.250972萬元,繳納罰金人民幣1.14億元。
根據一審判決書據蔣寧自己交代,在其任職期間,其父親有時會問其有沒有好股票,其就會向他推薦幾隻,有時怕他記性不好,還會把股票的名稱寫在紙上給他。其向其父親推薦的股票有亞廈股份、金螳螂、碧水源、藍色光標、康某、大華股份、歌爾聲學等幾十只股票。有時其父親身體不好,或者外出旅遊時,會把黃某1賬户交給王某玉代為操作。其負責的基金買賣股票,需通過電腦向交易部下達指令,其有決策權,無交易權。公司給其配備了助理沈某和樓鴻強,協助其完成投資。助理主要協助其完成投資,其出差時會委託助理下達交易指令,平時助理也會做研究向其推薦股票。公司給其配發的筆記本電腦其每天下班回家都會帶着,用於接收郵件進行研究。王某玉有時會使用這台電腦。
此外,蔣寧任職期間,除在家向其父親推薦股票時王某玉在場,平時會和王某玉談論股票,主要聊一些基本面、大盤方面的事情,有時其出差回來,也會和他聊調研公司的一些情況,覺得調研公司不錯時,會順口説準備買點,但是其不會和他説其管理的基金買賣股票的具體情況。王某玉自己無股票賬户,但他曾經向王某1推薦股票,有時也會幫着王某玉交易。其沒有向王某玉推薦過股票。2016年7月,王某玉告訴其,家裏的一千萬元是借給王某1放到陳某1賬户做股票了。
蔣寧丈夫王某玉的證言也顯示,蔣寧任職期間,在家經常和其討論股票,説一些她自己看好的股票,説一下對個股的研究、調研情況以及看法。蔣寧回家經常帶着行業精選基金當日的持倉明細,其能看到,也會和蔣寧交流公司為何會買某隻股票。蔣寧去外地出差調研時,其會問她去哪家公司。調研回來後,其也會和蔣寧交流調研情況。蔣寧經常將公司的電腦和資料帶回家,其都可以查看,包括她們公司基金的持倉明細,都沒有迴避其。
蔣寧任職期間,向其透露了行業精選基金的股票信息,其也利用了這些股票信息進行了股票交易,從中獲取了經濟利益。其獲得行業精選基金信息的途徑,一是蔣寧向蔣某1口頭或寫在紙上推薦股票,二是蔣寧拿回家的基金當日持倉明細及與蔣寧交流情況,三是蔣寧去外地出差調研後與其交流的信息,其也曾跟隨蔣寧去上市公司調研。
“想把家裏的資金通過炒股的方式進行財富積累,因為蔣寧在基金公司做經理,有這個便利條件。”王某玉表示,通過這些賬户,其掙了大約一個億。
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後,蔣寧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蔣某親屬代蔣某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3356.250972萬元,繳納罰金人民幣1.14億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為規避蔣某的直系親屬不能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蔣某、王某分別以黃某、陳某之名開立證券賬户,王某等人還通過場外配資的形式控制並使用楊某珍、羅某霞等7人的證券賬户與資金,從事證券交易牟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涉案期間,按照“前五後二”行業認定趨同交易時間的慣例標準,涉案9個證券賬户大量頻繁交易股票,與行業精選基金交易的股票趨同率平均達80%左右,個別賬户高達90%以上。而在蔣某任職前和離職後,涉案9個證券賬户的交易量、交易頻率及趨同率明顯偏低,個別賬户甚至為0。蔣某的行為符合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此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按照行業認定慣例,認定涉案賬户組屬於趨同交易的時間標準是行業精選基金自主買賣股票前五個交易日及後二個交易日內發生的所有同方向同股票交易,在此區間以外的交易並不認定為犯罪,執行的交易指令無論是單一還是混合,均不影響趨同交易的認定。
同時,關於上訴人蔣寧及其辯護人所提“蔣寧的行為構成自首”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蔣寧的行為不構成自首的理由已予以充分闡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認可。
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上訴人蔣某的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鑑於其案發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二審期間其親屬代為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繳納全部罰金,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要求對上訴人蔣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予以糾正。決定撤銷原判主刑量刑部分,上訴人蔣某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