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控公司將實施准入管理

我國金控公司將實施准入管理

  9月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意味着在我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將需要一定門檻。專家表示,此次會議釋放了規範行業發展,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引導金融控股公司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信號,預示着國內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新規可能很快落地。

  9月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明確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並且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符合要求的,應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會議要求,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要依法依規、穩妥有序推進實施,防範化解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業內人士認為,給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一定門檻,這是其未來能夠穩健經營的前提條件,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嚴把市場準入關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市場化程度不斷提升,經營模式由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轉型。在此過程中,一些非金融企業通過發起、併購、參股等方式,投資控股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王勳説。

  在缺乏約束的環境下,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雖快,但積累的風險卻給整個金融體系埋下了隱患。王勳表示,行業風險隔離機制不健全,導致了金融風險不斷積累和暴露,帶來跨機構、跨市場、跨業態的傳染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曾表示,對金融控股公司嚴把市場準入關十分必要和迫切。

  實施准入管理,是加強金融風險源頭管控的重要舉措。嚴把市場準入,尤其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許可,使經營狀況良好、公司治理規範、槓桿率水平適度、投資動機純正等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同時,嚴格市場準入,也使那些股權關係複雜且不透明、進行高槓杆投資、風險管控薄弱、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違規者無法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平台,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積累金融風險隱患。

  同時,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實施監管,能夠提高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嚴格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設立市場準入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和監管改革趨勢。從國際監管實踐看,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門立法,明確要求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市場準入監管,這體現了金融業是特許行業的理念。關於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將依法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此次會議明確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釋放了規範行業發展,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引導金融控股公司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信號,預示着國內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新規可能很快落地。”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周茂華認為,近年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迅速,也暴露出一些行業亂象。規範、嚴把金融控股准入,有利於濾除經營不規範、缺乏資本約束、風控水平不足、投資動機不純、擾亂金融秩序違法違規等投資者,降低跨機構、跨市場風險傳染,防範潛在的金融系統性風險。同時,也能夠鼓勵金融控股公司依法依規開展業務、迴歸金融本源,維護金融機構與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走好發展平衡木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較快,有利於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對多元化金融服務的需求,提升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但實踐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曾表示。

  “非金融機構設立金控的原因很多,例如非金融企業通過金融平台,可以讓旗下子公司產生協同效應,提升資金使用效率;企業投資多元化,提升企業盈利能力;企業可以藉助金控平台對接資本市場功能等。”周茂華説,這有可能引發內部治理不規範、風險交叉傳染、資本缺乏約束過度加槓桿擴張、股權結構複雜、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關聯交易與利益輸送等風險。

  植信投資首席經濟學家兼研究院院長連平認為,在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有效監管體制尚未確立的情況下,金融控股公司野蠻生長將會加大金融體系風險。比如,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較之遭受重創的雷曼、貝爾斯登等業務單一的投資銀行,匯豐、花旗等綜合性金融集團儘管也遭受了不同程度損失,卻表現出了相對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針對上述風險隱患,央行在去年7月份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針對金融控股集團所涉及業務種類多、股權結構複雜、關聯交易風險高等特點,徵求意見稿確立了宏觀審慎管理、穿透監管、協調監管的原則。

  “金融控股公司是專門從事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和管理的企業,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以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有效防止風險交叉傳染。”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實踐中,一些企業集團從事的非金融業務與集團及所控股金融機構緊密相關,如金融科技對於輔助金融業務發展十分重要,國際監管實踐也普遍允許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額下對輔助金融業務的活動進行投資。為此,徵求意見稿在嚴格隔離風險的前提下,對於企業集團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許其投資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但投資總額賬面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產的15%。

  專家認為,在對金融控股公司加強監管的同時,如何進一步保持創新與穩定的平衡、長期發展與防範短期風險的平衡,仍值得探討。

  “當前,我國金融科技已經走在世界前列,在對金控公司加強監管的同時,如何保持創新與穩定之間的平衡,做到既管控短期風險,又着眼長遠、不以金融效率和競爭力損失為代價,仍值得進一步探索。此外,在監管邊界、資本充足率、流動性風險、關聯交易等監管指標的認定上,還應充分考慮金控公司的具體情況。”王勳表示。(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姚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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