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險業務經營標準提高 市場準入寬嚴相濟

  銀保監會12日消息,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了農險業務經營條件,提高了農險業務經營標準。同時,還明確規定建立農險經營的退出機制。業內人士分析,這有利於一些願意加大投入、深耕農險市場的主體拓展農險業務,促進市場競爭秩序的規範。

  明確准入退出機制

  銀保監會指出,《通知》從總公司和省級分公司兩個層面分別制定農險業務經營條件。凡符合經營條件的保險機構均可在本地開展農險業務,無需向監管機構提出經營資格申請。2016年修訂後的《農業保險條例》在取消農險市場準入審批的同時,仍然保留了保險機構經營農險業務應當具備相應條件,並規定要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通知》從依法合規、風險管控能力、農險服務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進一步提高了農險經營標準

  為同步做好改革的協同配套工作,《通知》還根據《農業保險條例》規定,明確規定建立農險經營的退出機制。此外,《通知》還建立了農險經營綜合考評機制,對保險機構農險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動態評估。

  業內人士表示,《通知》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強化動態監管,建立農險經營評估機制,暢通退出機制,建立完善全流程的農險業務經營條件管理制度體系,有助於深入推進農業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化解“共保體”弊病

  《通知》對農業保險共保體也有了新的規定。“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初期,農業保險分散機制不完善,為彌補單個公司資本實力和農險經營經驗不足,部分地區組成農業保險共保體,通過‘抱團取暖’的方式應對大災風險。從整體看,農業保險共保模式在提升經營穩定性、防範大災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着阻礙競爭、抑制創新以及不具備農險業務經營條件的公司‘搭順風車’等問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通知》對上述問題進行的針對性規定包括:結合當前各地農險經營主體供給較為充足的實際,要求不具備農險經營條件的省級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參與當地農業保險經營;針對共保不利於競爭和創新服務等弊端,要求共保體要加強自身管理,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強化風險管控,鼓勵適度競爭和創新,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對於個別農險共保體中由於歷史原因包括暫不具備農險業務經營條件保險機構的問題,設定了兩年過渡期。

  進一步規範市場競爭秩序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表示,《通知》有利於一些願意加大投入、深耕農險市場的主體拓展農險業務,促進市場競爭秩序進一步規範。以往,農險市場存在市場準入機制不明確,招標不規範造成競爭失序,退出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建立具備農業保險經營資質的保險機構准入機制,完善招標規則以實現農業保險市場的適度競爭,探索建立多家經營主體共保機制,完善市場退出機制是行業發展的要求。這次解決的主要是准入機制的問題,還要配套做好招標規則的完善。

  某農險公司人士表示:“以上海地區為例,上海一直以來都是按新農保獨家經營農險的。接下來一個大的趨勢就是,上海地區的農業保險不再是政策規定由一家農險公司獨家經營農業保險,各家保險公司只要符合相關經營條件的,都可以開展農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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