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3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毛崴、姚石)〔2021〕115號顯示,中國證監會對毛崴、姚石超比例增持、減持未報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內交易“大連聖亞”(即*ST聖亞,股票代碼600593.SH)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毛崴、姚石超比例增持、減持未報告、披露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二人各承擔30萬元)。對毛崴、姚石限制期內交易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二人各承擔1500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ST聖亞也於12月8日公告稱,公司收到董事兼總經理毛崴通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超比例增持、減持未報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內交易行為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15號)。
經查明,毛崴、姚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磐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磐京基金)時任董事長毛崴,與姚石共同通過磐京基金相關工作人員,控制使用“磐京基金”機構賬户、“新證泰6號”等10支信託產品賬户、“九逸赤電曉君量化3號證券私募投資基金”等7支私募產品賬户、“楊某平”等37個個人賬户共55個證券賬户(以下簡稱賬户組),交易“大連聖亞”。賬户組於2017年11月14日持有“大連聖亞”比例達到5.3%,之後仍繼續交易,於2018年8月10日達到最高點24.59%,截至2019年7月3日仍持有15.19%。磐京基金於2019年7月4日發佈股東權益變動公告,披露其持有“大連聖亞”超過5%。
毛崴、姚石控制賬户組在增持“大連聖亞”達到5%及減持達到5%時均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繼續交易該股票,累計增持金額為18.18億元,減持金額為16.35億元。
中國證監會認為,毛崴、姚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條所述行為。
毛崴的代理人提出:第一,事先告知書並未列示賬户組明細,屬於行政處罰事實告知不明確。第二,賬户控制關係認定存在嚴重錯誤,除磐京基金名下的機構賬户以及由其管理的磐京穩贏2號基金賬户外,其他涉案信託產品賬户、私募基金產品賬户以及個人賬户與毛崴無關。第三,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慢走規則”所規制的是以自己的名義實際行使以“表決權”為核心之股東權利的“投資者”,毛崴不屬於此類規制範圍,不應被認定為信息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的違法主體。
姚石的代理人提出:第一,姚石不是“大連聖亞”信息披露義務人,也不是限制期內停止交易的義務人,不應被認定為責任主體。第二,姚石對賬户組交易沒有控制決策權,從未控制使用任何賬户交易“大連聖亞”。
綜上,二人均請求免於處罰。
經複核,中國證監會認為:
第一,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賬户組在涉案期間的交易是由毛崴、姚石控制的。一是根據磐京基金相關工作人員筆錄陳述、工作資料等證據,可以證實磐京基金機構賬户及產品賬户的交易決策是由毛崴、姚石做出的;二是根據配資協議、配資中介陳述、磐京基金工作人員處獲取的配資資料、銀行轉賬信息等證據,可以證實二人通過部分磐京基金工作人員簽訂配資合同借用資金和賬户,該部分配資賬户交易決策也是二人做出的;三是“楊某平”等個人賬户名義持有人陳述在接受毛崴等人推薦後,將賬户交由毛崴、姚石等人具體決策交易。
第二,相關賬户控制人只要使用所控制的賬户交易股票,其就有義務關注賬户持股情況並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停止交易等義務,適用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亦與中國證監會執法慣例一致。
此外,事先告知書所述賬户組具體賬户資料均收於在案證據中,聽證前當事人代理人均已詳細查閲、複製,未在事先告知書中列示賬户組明細不影響當事人陳述申辯權。
綜上,中國證監會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對毛崴、姚石超比例增持、減持未報告、披露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二人各承擔30萬元)。
二、對毛崴、姚石限制期內交易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二人各承擔1500萬元)。
相關法規:
2005年《證券法》第三十八條:【轉讓期限】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書面報告和公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違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毛崴、姚石)
〔2021〕115號
當事人:毛崴,男,1979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
姚石,男,1989年3月出生,住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毛崴、姚石超比例增持、減持未報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內交易“大連聖亞”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毛崴、姚石的要求於2021年10月20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二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毛崴、姚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磐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磐京基金)時任董事長毛崴,與姚石共同通過磐京基金相關工作人員,控制使用“磐京基金”機構賬户、“新證泰6號”等10支信託產品賬户、“九逸赤電曉君量化3號證券私募投資基金”等7支私募產品賬户、“楊某平”等37個個人賬户共55個證券賬户(以下簡稱賬户組),交易“大連聖亞”。賬户組於2017年11月14日持有“大連聖亞”比例達到5.3%,之後仍繼續交易,於2018年8月10日達到最高點24.59%,截至2019年7月3日仍持有15.19%。磐京基金於2019年7月4日發佈股東權益變動公告,披露其持有“大連聖亞”超過5%。
毛崴、姚石控制賬户組在增持“大連聖亞”達到5%及減持達到5%時均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繼續交易該股票,累計增持金額為1,818,175,870.2元,減持金額為1,635,328,381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户資料、交易記錄、銀行賬户資料、轉賬記錄、相關人員通訊記錄、聊天記錄、詢問筆錄、有關協議、有關人員工作記錄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毛崴、姚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條所述行為。
毛崴的代理人提出:第一,事先告知書並未列示賬户組明細,屬於行政處罰事實告知不明確。第二,賬户控制關係認定存在嚴重錯誤,除磐京基金名下的機構賬户以及由其管理的磐京穩贏2號基金賬户外,其他涉案信託產品賬户、私募基金產品賬户以及個人賬户與毛崴無關。第三,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慢走規則”所規制的是以自己的名義實際行使以“表決權”為核心之股東權利的“投資者”,毛崴不屬於此類規制範圍,不應被認定為信息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的違法主體。
姚石的代理人提出:第一,姚石不是“大連聖亞”信息披露義務人,也不是限制期內停止交易的義務人,不應被認定為責任主體。第二,姚石對賬户組交易沒有控制決策權,從未控制使用任何賬户交易“大連聖亞”。
綜上,二人均請求免於處罰。
經複核,我會認為:
第一,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賬户組在涉案期間的交易是由毛崴、姚石控制的。一是根據磐京基金相關工作人員筆錄陳述、工作資料等證據,可以證實磐京基金機構賬户及產品賬户的交易決策是由毛崴、姚石做出的;二是根據配資協議、配資中介陳述、磐京基金工作人員處獲取的配資資料、銀行轉賬信息等證據,可以證實二人通過部分磐京基金工作人員簽訂配資合同借用資金和賬户,該部分配資賬户交易決策也是二人做出的;三是“楊某平”等個人賬户名義持有人陳述在接受毛崴等人推薦後,將賬户交由毛崴、姚石等人具體決策交易。
第二,相關賬户控制人只要使用所控制的賬户交易股票,其就有義務關注賬户持股情況並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停止交易等義務,適用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亦與我會執法慣例一致。
此外,事先告知書所述賬户組具體賬户資料均收於在案證據中,聽證前當事人代理人均已詳細查閲、複製,未在事先告知書中列示賬户組明細不影響當事人陳述申辯權。
綜上,我會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決定:
一、對毛崴、姚石超比例增持、減持未報告、披露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二人各承擔30萬元)。
二、對毛崴、姚石限制期內交易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二人各承擔1,500萬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