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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金科技信披不及時等2宗違規 董事長陳喆收警示函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6號)顯示,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廣東證監局對珠海匯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科技”,300561.SZ)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政府補助信息披露不及時。截至2019年3月28日,匯金科技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共計463.92萬元,確認利潤394.33萬元,佔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5.2%,公司遲至2019年9月26日才披露相關情況。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到位。一是匯金科技2019年“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重大事項,公司依法公開披露相關信息後才登記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且登記的副董事長知悉內幕信息時間晚於其實際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二是公司2020年籌劃“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重大事項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以及公司2018年年報、2019年一季報、2019年年報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中,部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的時間晚於其知悉時間。上述情形不符合《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陳喆作為匯金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孫玉玲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匯金科技和陳喆、孫玉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匯金科技和陳喆、孫玉玲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據天眼查APP顯示,匯金科技是一家金融安防電子信息科技產品研發和生產公司,是目前國內第三大國產中間件供應商,其核心產品為IDP系列中間件和以此為基礎開發的行業應用軟件,主要應用於以銀行為主的金融行業、安全生產與應急等領域。陳喆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8.19%。

  陳喆2015年5月6日至今擔任匯金科技董事長兼公司董事,2015年6月4日至今擔任總經理。孫玉玲2019年1月21日至今擔任匯金科技財務總監,2019年4月1日至今擔任董事會秘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 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 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必備項目見附件),及時記錄商議籌劃、論證諮詢、合同訂立等階段及報告、傳遞、編制、決議、披露等環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及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地點、依據、方式、內容等信息。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真實、準確和完整,董事長為主要責任人。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入檔事宜。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1〕6號

  關於對珠海匯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喆、孫玉玲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珠海匯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喆、孫玉玲: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我局對珠海匯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科技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政府補助信息披露不及時。截至2019年3月28日,匯金科技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共計463.92萬元,確認利潤394.33萬元,佔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5.2%,公司遲至2019年9月26日才披露相關情況。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到位。一是匯金科技2019年“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重大事項,公司依法公開披露相關信息後才登記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且登記的副董事長知悉內幕信息時間晚於其實際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二是公司2020年籌劃“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重大事項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以及公司2018年年報、2019年一季報、2019年年報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中,部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的時間晚於其知悉時間。上述情形不符合《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陳喆作為匯金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孫玉玲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匯金科技和陳喆、孫玉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