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為何説是央行的“大招”?| 新京報專欄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覆論證,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圖/IC photo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金融穩定法》),其中在第四章第二節明確提出擬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不僅為防範與化解我國金融風險的資金池提供了“壓艙石式”的儲備型工具,而且有助於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風險隱患預判能力、完善風險處置措施機制、健全金融安全的基礎性制度。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準公共物品
金融被稱為現代經濟健康運行的血液,與實體經濟互為依託,與民生福祉關係密切。可以説,金融市場的安全穩定,不僅涉及每個微觀市場主體以及居民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攸關整體宏觀經濟社會的平穩有序發展,是國家安全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
由此,準確預判金融市場隱患,有效化解現存安全風險,保障金融體系穩健運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便是《金融穩定法》的立法初衷。
由信息不完備與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而衍生的金融市場失靈,會對金融秩序產生一定程度的衝擊。因此,政府在法定軌道上,有針對性地增設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等系列措施,這是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使用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予以精準調節。
從這個意義上説,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可以視為政府為解決金融市場失靈,而推出的化解金融風險的準公共物品。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錢從何而來?
從功能定位方面來説,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而設立的後備資金。這表明,該基金具有整體制度建構的公共屬性,是專門針對影響全國範圍內的系統性金融風險。
這意味着,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將與已有的具備市場化產品以及地域化特徵明顯的公共產品,比如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地方性政府資金等有機協作,共同構建多維度金融風險防範與化解體系,築牢金融系統運行的安全網。
那麼,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錢從何而來?
據瞭解,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主要由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市場化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在必要時,還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等方式獲得公共資金的流動性支持。
可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籌資方式,在常規狀態下是以金融機構所認繳混合性質的資金作為主體。但是,在非常狀態下,特別是一旦發生重大影響的金融風險,可以使用貨幣政策工具作為應急性公共資金補充。由此,在資金層面,其保證了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法定職能的發揮。
堅持了法治原則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處置資金池的重要構成,儘管發揮着舉足輕重的關鍵作用,但為避免金融市場出現因“劣幣驅逐良幣”而發生的政策失效,在不同類型及性質的處置資金安排的優先級上,還是以市場化、法治化為原則。
首先,是依據國際慣例,鼓勵涉險金融機構的自救紓困與自我修復,這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權責利相匹配的必然要求。
其次,尊重市場資源調節配置功能,引導如存款保險基金等市場化資金積極參與被處置金融機構的風險化解。
最後,只有在窮盡市場化手段之後,才能根據金融風險波及範圍的不同,依據法定程序,分別動用公共性質的地方政府資金以及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以降低金融風險及政策干預處置成本。這也是公共產品與公共政策適宜使用的底線特徵。
總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這一具備混合公共物品屬性的頂層設計創舉,是在我國經濟發展面臨需求收縮、供給衝擊、預期轉弱三重壓力之下,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特色而計劃推出的國家級處置資金。
當然,這是尊重金融市場既定價格調節規律,以《金融穩定法》作為法治準則而推出的舉措。未雨綢繆,方能有備無患,實現我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以及國民經濟的行穩致遠。
新京報特約撰稿人|臧建文(河北金融學院講師,上海財經大學博士後)
編輯|徐秋穎
校對|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