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好羣眾的“看病錢”“救命錢”——司法部、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人就《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2月20日電題:保護好羣眾的“看病錢”“救命錢”——司法部、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人就《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白陽
國務院日前公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司法部、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台背景。
答:醫療保障基金是人民羣眾的“看病錢”“救命錢”,其使用安全涉及廣大羣眾的切身利益,關係醫療保障制度健康持續發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主體多、鏈條長、風險點多、監管難度大,監管形勢較為嚴峻。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等都對完善醫保基金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提出明確要求。制定專門行政法規,以法治手段解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中的突出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問: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答:條例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據此,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適用本條例;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參照本條例;居民大病保險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問:條例對基金使用各相關主體提了哪些要求?
答:條例明確了基金使用相關主體的職責,包括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等。
一是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二是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規範服務協議管理。三是定點醫藥機構加強內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保管有關資料、傳送數據和報告監管信息。四是參保人員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五是禁止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燬醫學文書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問:條例在健全監督體制、強化監管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構建政府和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的行政監管、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社會監督、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督體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織密扎牢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的制度籠子。二是建立醫療保障、衞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監管合作機制。三是要求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製作並定期修訂服務協議範本。四是規定大數據智能監控、專項檢查、聯合檢查、信用管理等監管形式。五是規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措施及程序。
問:對騙保等違法行為的懲處,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針對不同違法主體、不同違法行為分別設置了法律責任。
一是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法的,責令改正、責令退回、罰款、給予處分。
二是對定點醫藥機構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責令退回、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一定期限的醫藥服務;對定點醫藥機構違反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罰款;對定點醫藥機構騙保的,責令退回、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一定期限的醫藥服務、解除服務協議、吊銷執業資格;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給予限制從業、處分。
三是個人違法的,責令改正、責令退回、暫停其一定期限的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罰款。
四是侵佔、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責令追回、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處分。
五是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