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11月26日由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
哪些企業應當披露環境信息
下列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一)重點排污單位;(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併報表範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一)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件的;(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年度報告怎麼做?
第一節 目錄和名詞解釋
年度報告封面應當載明企業的中文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報告年度、編制日期等。
年度報告扉頁應當刊登如下承諾:企業負責人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管環保工作負責人或環保機構負責人保證年度報告中環保信息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企業應當依據相關標準或技術規範文件,對可能造成公眾理解障礙或者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準確、通俗易懂的解釋。
第二節 關鍵環境信息提要
企業應當對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情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情況、污染物排放以及碳排放情況等進行摘要説明,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
(一)年度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包括新獲得、變更、延續、撤銷和正在申請等情況;
(二)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情況,包括各種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及利用處置量,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量,碳排放量等;
(三)年度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司法判決等情況。
第三節 企業基本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一)中文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生產地址、行業類別、企業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二)屬於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集體企業、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企業性質,以及屬於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等情況;
(三)主要產品與服務、生產工藝的名稱,以及生產工藝屬於國家、地方等公佈的鼓勵類、限制類或淘汰類目錄(名錄)的情況。
第四節 企業環境管理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有效期內或正在申請核發或變更的全部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包括但不限於排污許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等)的相關信息:
(一)許可名稱、編號、獲得許可的審批文件、核發機關、獲取時間和有效期限;
(二)主要許可事項。
企業應當披露環境保護税繳納信息:
(一)環境保護税分税目繳納額、實際繳納總額;
(二)依法依規享受税收減徵或免徵的情況。
企業應當披露依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年度環保信用評價等級有變化的,應當全部披露。
第五節 污染物產生、治理與排放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安裝和運行的全部污染防治設施信息:
(一)污染防治設施的名稱、對應的產污環節、處理的污染物、對應排污口的名稱、編號;
(二)年度非正常運行的設施名稱、排放的污染物、次數、日期及時長、主要原因;
(三)污染防治設施由第三方負責運行維護的應當提供運維方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主要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一)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污口的數量;主要排污口各項污染物的實際排放總量、水污染物日均濃度的年度平均值、大氣污染物小時濃度的年度平均值;各排污口安裝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設備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情況;
(二)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名稱,各監測點位主要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實際排放總量、實際排放濃度;
(三)全年生產天數、自行監測天數(次數)、達標次數、超標次數;委託的第三方檢(監)測機構進行自行監測的,應當提供第三方機構名稱、資質等相關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信息:
(一)名稱、種類、成分、等級(一類或二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二)產生量、貯存量、利用處置方式和利用處置量;
(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或設施的類型(一類或二類)、面積、累計貯存量和經緯度座標等;
(四)委託他人利用處置的,應當提供受託方名稱、資格和技術能力,以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運輸、利用、處置情況。
企業應當披露危險廢物的產生和利用處置信息(包含企業自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和委託外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一)名稱、廢物代碼、主要有害成分、危險特性等情況;
(二)產生量、貯存量、利用處置方式與利用處置量、累計貯存量;
(三)貯存、處置場所或設施的面積和經緯度座標等;
(四)委託他人利用處置的,應當提供受託方名稱、資質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企業應當依據《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等,披露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形態(液體、氣體、固體)、毒性、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情況。
企業應當披露噪聲排放監測點位名稱、位置、執行標準、排放限值、實際排放值等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施工揚塵、裝卸物料採取的防治揚塵污染的主要措施。
屬於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應當披露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應編制公開的次數、實際編制公開的次數和發佈信息。
第六節 碳排放信息
1、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温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披露碳排放相關信息:
(一)年度碳實際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實際排放量;
(二)配額清繳情況;
(三)依據温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標準或技術規範,披露排放設施、核算方法等信息。
第七節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信息:
(一)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
(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
第八節 生態環境應急信息
1、企業應當披露生態環境應急信息: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備案機關、備案編號;
(二)現有生態環境應急資源;
(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情況。
2、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應當採取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企業,應當披露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包括響應時段、預警等級、績效分級結果、預警措施要求、措施實際執行情況等信息。
第九節 生態環境違法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時間、處罰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受到的生態環境司法判決信息,包括判決書下達時間、判決機關、判決書文號、判決書原文等信息。生態環境司法判決包括因針對企業的環境行政行為(包括許可、處罰和強制措施)引發的行政訴訟裁判;因企業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引發的行政、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裁判調解以及磋商;因企業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引發的侵權民事訴訟的裁判。
第十節 本年度臨時報告情況
企業應當就環境信息臨時披露情況,披露年度臨時報告發布數量和主要情況等信息。
第十一節 相關投融資的生態環保信息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託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託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來源:環保365
【來源:泰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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