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先漲價再降價”老套路為何難禁止

由 夏侯依絲 發佈於 財經

      張濤

      10月24日晚8點,各大電商平台的“雙十一”預售正式開啓,今年“雙十一”大促進入實質性階段。近日有網友發現某平台在售的手機在悄然漲價。山東的沈女士爆料稱,某品牌同款型號的手機,10月18日的價格為2069元,10月19日忽然調至2469元。等到10月24日,雖然價格有所回降,但用完平台提供的優惠券後為2299元,依然比之前貴了230塊錢。

      隨着消費者生活水平的提升,平台補貼活動走向日常化,低價早已不再是“雙十一”的特殊優勢,個別商品假借“降價”之名暗行“漲價”之實,早已讓消費者生厭。今年“雙十一”將至,一些商家又開始玩起“先漲價後降價”的把戲。這種老套路為何屢禁不止?

      商家先漲價後降價,製造降價假象,是典型的不誠信行為,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還可能構成欺詐。《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去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發《關於規範“雙十一”網絡促銷經營活動的工作提示》,其中專門提到嚴格規範促銷行為。“要提高促銷行為的公開化和透明度,禁止採取‘先提價後打折 ’、虛構原價、不履行價格承諾等違法方式開展促銷。”

      “先漲價再降價”難以禁絕,“雙十一”期間價格頂風違規現象屢屢出現,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風險小。商家修改價格的行為往往比較隱蔽,如果不是消費者有意識地對同一件商品進行持續跟蹤,往往很難發現價格的變化。即使事後發現價格上漲,倘若沒有對之前的價格頁面進行截圖,消費者也難以提供有力證據,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二是代價低。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在實際執法中,有關部門往往對“先漲價再降價”一罰了之,難以形成有效震懾。2020年12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通報,對三家電商平台在“雙十一”期間不正當價格行為各處50萬元罰款。這雖然屬於頂格處罰,但在價格欺詐帶來的巨大利益面前,很難收到預期效果。

      “先漲價再降價”,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戕害了電商行業健康的市場生態。有關部門不能坐視“先漲價再降價”成為“雙十一”等促銷季的老套路,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首先,建立“人防+技防”價格監督體系。在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渠道的同時,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對電商平台商品價格進行動態監測,對於不正當價格行為及時報警,從而解決監督難題,徹底打消商家的僥倖心理。

      其次,提高價格欺詐違法成本。對於“先漲價再降價”等價格違法行為,除了依法處罰,還應責令商家對所涉及的消費者給予三倍賠償,使其偷雞不成反蝕把米。同時,將價格嚴重違法行為列入失信黑名單並予以公示,以便消費者用腳投票。

      漫畫/陳彬